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4-10
发布机关: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XDR-2018-0020002
标  题: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18〕30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4-10
发布机关: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XDR-2018-0020002
标  题: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18〕30号
有 效 性: 1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县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8〕30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嘉祥县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祥县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祥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

第三条  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做好城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环卫、国土资源、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物价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渣土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编制建筑渣土消纳处置场所的规划,合理布局,做到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申报建筑渣土处置方案。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带泥上路、抛撒滴漏行为。

(四)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要牵头会同国土、规划、住建、园林环卫、环保等部门,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渣土消纳场;园林环卫部门负责对消纳场的管理,采取篷盖、绿化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的渣土。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筑渣土消纳处置场所的用地落实工作。

(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

(七)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定价机制。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指导价格,避免恶性竞争。

(八)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审查、超限和私自改装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

(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招投标工作。

(十)拆迁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招投标,应根据市场行情,当需要支付渣土处置运输费用时,按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当政府能形成非税收入时,按高价中标的原则确定。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十二)工商部门负责对渣土运输企业资质审查。

(十三)城区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筑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渣土专用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提倡利用现代技术引进设备,加快建筑渣土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渣土处置工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全部落实工地监管员,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八个100%”治理措施,对工地内的车行道进行硬化,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使用车辆冲洗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量装载、车辆密闭不严、车体不整洁、车轮带泥上路的,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或房屋拆除施工,必须采取隔离、洒水等降尘措施,不得凌空抛掷,避免扬尘污染环境。

第十条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覆盖、固化或防尘等措施。

第十一条  所有裸露建筑渣土一律覆盖,所有片区、工地内道路一律硬化,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一律停工。


第三章  处置核准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房屋拆迁、园林绿化、河道清挖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渣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取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申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建筑渣土处置申报表;

(三)建筑渣土处置方案(包括建筑渣土分类、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地点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工程中标通知书;

(五)与建筑渣土承运单位的运输协议或者合同;

(六)施工工地的场地平面图、出场路线图,出入口道路硬化情况、车辆冲洗装备的证明材料;

(七)消纳场所证明。

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核发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在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将建筑渣土清运完毕。在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未将建筑渣土清运完毕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3日内,到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不得将建筑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渣土运输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车辆停放场所;

(二)运输企业自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10辆,并配备挖掘机、机动保洁车、冲洗车等车辆;

(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单位标志、车号、颜色、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加装顶灯;

(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取得道路运输证;

(五)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必须纳入县级监控平台进行管理;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经公开招标符合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资质的,由县渣土管理办公室颁发建筑渣土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将核发建筑渣土运输资质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建筑渣土运输实行准运制度,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办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准运通行证,一车一证、证随车走,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二十条  对已办理渣土处置许可的单位,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为其办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准运通行证。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准运通行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运输建筑渣土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渣土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二)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前,自觉接受冲洗,防止车轮带泥上路;

(三)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超速行驶;

(四)密闭运输,防止建筑渣土抛撒遗漏;

(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准运通行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渣土运输企业的监督考核,实行季度百分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门店装修产生的垃圾,居民个人因建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渣土,应实行袋装收集,堆放到物业管理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指定的建筑渣土临时堆放地点,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或环卫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运。


第五章  建筑渣土消纳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渣土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十五条  建筑渣土消纳场的建设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达到现场围挡设置、路面硬化、驶出车辆冲洗、运输车辆密闭、建筑渣土覆盖、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清扫洒水等管理要求;

(二)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三)入场的建筑渣土应及时推平、碾压,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四)有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渣土处置相关报表;

(五)建筑渣土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六)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七)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停止使用前,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的单位,应封场覆绿或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警、交运、公路、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依法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渣土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二)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相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4月9日。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颁布的《嘉祥县城市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嘉祥县城市渣土管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嘉祥县城市渣土管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县政府对县城市渣土管理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指 挥 长:袁文霞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指挥长:杜贵斌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节会办主任

刘来芹   县城管局局长

成    员:闫玉增   县财政局副局长

肖福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欧阳德成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

孔祥生   县交运局主任科员

韩  强   县公路局副局长

刘  文   县工商局副局长

赵  健   县规划局副局长

柏本胜   县城管局副局长

高德成   县园林环卫局副局长

苏加贡   县环保局副局长

孙  娟   县物价局副局长

曹体健   县国土局副局长

孟祥奇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夹书传   县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办公室副主任

张文洋   济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嘉祥分中心副主任

国红运   嘉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玉夯   卧龙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申兵   万张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指挥部下设城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县城管局副局长柏本胜任办公室主任,县城管局景区办主任王秋元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住建、公安交警、城管、交运、公路、园林环卫等部门抽调,抽调人员集中办公,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解读嘉政办发〔2018〕30号  关于印发《嘉祥县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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