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教育,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6-08 发布日期: 2019-06-08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WSDR–2024–0010002
标  题: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上县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汶政发〔2019〕2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教育,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6-08
发布日期: 2019-06-08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WSDR–2024–0010002
标  题: 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上县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汶政发〔2019〕21号
有 效 性: 0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汶上县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汶政发〔2019〕2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汶上县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教育布局,提升教育服务水平,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城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城区、乡镇驻地及乡镇规划建设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坚持优先安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各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镇街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隶属关系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和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立项(审批职能划转后,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做好立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土地供给,做好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的审批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作同步实施和建设质量监管并监督做好幼儿园的移交,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执行《汶上县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征得县教育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编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时,首先明确小区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

第九条  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镇旧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汶上县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求,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明确小区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规划核定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位置和界线,并纳入教育用地管理。

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拟上市商品住宅地块规划条件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须配建教育设施的,须将教育设施配套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和审批商品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中配建教育设施要求,将教育设施规模及用地纳入规划内容。

第十三条  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应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需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及教育部门拟定的配建合同(草本)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并要求竟得人持成交确认书与教育部门签订该宗地配建幼儿园的建设、移交及监管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配建合同作为附件附于土地出让合同之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指标及配建合同负责配套实施。未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相关验收。

应独立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和居住区捆绑建设,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不能独立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核定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纳入土地熟化成本,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须会同当地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配建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产权属国有。

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第十四条  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按照隶属关系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建成后由教育部门管理,属公办学校。

第十五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及乡镇小区建设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须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

调整或重建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济宁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导则(试行)》和省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

搬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土地校舍,由县人民政府收储并处置,所得收益依法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全部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为幼儿园。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中小学校、幼儿园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第二十条  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隶属关系,负责编制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按照年度建设计划,根据隶属关系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规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县级权限范围内可免收的,依法予以免收;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收。

第二十三条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及校舍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其土地、校舍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年度基建计划落实情况问效问责,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住宅区已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清查,对不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7日。


备注:根据<汶上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汶上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汶上县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汶政发〔2024〕3号),已于2024年6月5日对《关于印发汶上县城镇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汶政发〔201921号)(WSDR—2019—0010001)作出了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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