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2-13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WSDR–2020–0020001
标  题: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汶政办发〔2020〕3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2-13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WSDR–2020–0020001
标  题: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汶政办发〔2020〕3号
有 效 性: 1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

通    知

汶政办发〔2020〕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统筹兼顾公共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布局规划原则

编制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全县农业生产、饲料资源、水环境容量、耕地消纳畜禽粪污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城镇总体规划,统筹划定禁止养殖区。

三、布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9.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四、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及污染物排放的界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要求,涉及畜禽种类暂定为猪、牛、羊、兔、鸡、鸭等。

养殖场(区)养殖规模标准:

生猪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奶牛          存栏量100头以上;

肉鸡/肉鸭     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蛋鸡/蛋鸭     存栏量10000只以上;

肉牛          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羊            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兔            存栏量3000只以上。

五、禁止养殖区规划范围

禁止养殖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汶上县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东圣泉水源地、中都水源地、文化广场水源地、黄金水岸水源地、汽车站水源地、南苑水厂共6处一级水源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面积共0.0193平方千米。

汶上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2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41处千人以下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208处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只设一级水源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面积共0.655004平方千米。

2.文物保护区

主要包括汶上县宝相寺景区、南旺分水龙王庙景区、郭林石刻群、水牛山摩崖石刻群及莲花湖湿地景区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国务院第三次文物普查核定的文物重点保护区,面积3.349平方千米。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汶上县城市建成区,面积24.79平方千米;镇驻地居民区,包括南旺镇政府驻地、康驿镇政府驻地、次邱镇政府驻地、刘楼镇政府驻地、南站镇政府驻地、义桥镇政府驻地、苑庄镇政府驻地、寅寺镇政府驻地、郭楼镇政府驻地、郭仓镇政府驻地、杨店镇政府驻地、白石镇政府驻地,面积共9.24平方千米;县域内所有学校区域,面积3.2779平方千米。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干线核心保护区汶上段,面积0.43平方千米。

六、区域管理与控制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限期关闭或搬迁。县政府对禁养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禁养区作出调整。

本方案自2020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3日。


正式文本:

汶政办发〔2020〕3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doc

汶政办发〔2020〕3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pdf

规范性文件流程展示

【意见征集】关于对《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字解读】汶政办发〔2020〕3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 

【音频解读】汶政办发〔2020〕3号 关于印发汶上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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