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01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SSDR-2023-0020003
标  题: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泗政办发〔2020〕1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0-12-01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SSDR-2023-0020003
标  题: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泗政办发〔2020〕14号
有 效 性: 0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2日根据《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泗政发〔2021〕11号修改;2023年3月22日根据《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泗政发〔2023〕4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建筑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保障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泗水县境内建筑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堆放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 

第三条  县渣土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渣土管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建筑渣土类型、总量及运输处置方案;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等有关部门,规划建设与城乡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建筑渣土消纳场;加强对消纳场的管理,采取篷盖、绿化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加强对渣土运输过程中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同时,加强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渣土消纳处置场所的用地落实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渣土车运输营运资质的审查。

市生态环境局泗水县分局负责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建筑渣土管理经费保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渣土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筑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建筑渣土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  建筑渣土处置准入、核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

第七条  实行建筑渣土运输准入制度。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企业,须经县渣土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车辆停放场所;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单位标志、车号、颜色、反光标识,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加装专用号牌、顶灯、卫星定位;

(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得《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四)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专职运输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制度。处置建筑渣土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日内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渣土处置量、运输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名称);

(二)工程施工平面图;

(三)建筑渣土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四)运输车辆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全行驶及卫星定位,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安装顶灯、反光标识及放大车号、外观颜色);

(五)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渣土委托清运合同;

(六)建筑渣土消纳场所证明。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未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的,行政审批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筑施工工地不得开工。

第十二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施工工地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下列有效防污染措施,否则,不得处置工地渣土:

(一)设置工地全密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按标准硬化路面;

(三)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冲水槽、冲水设备、设立排水(泥浆)处置措施;

(四)运输车辆应进行密闭,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要实行喷淋洒水;

(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对清运渣土的车辆进行保洁。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渣土时,应当做到: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二)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密闭运输,防止遗撒,禁止超载;

(三)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

(四)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渣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渣土。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建筑渣土消纳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建筑渣土固定消纳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和环保部门的审查证明;

(三)消纳场地应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经营性建筑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城市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防污染措施应当符合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临时建筑渣土消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10日前报县渣土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固定、临时消纳建筑渣土场应当做到:

(一)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建筑渣土实行分类收集、处置;

(三)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7月27日印发的《泗水县建筑渣土管理办法》(泗政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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