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工信字〔2023〕20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工信字〔2023〕20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工信字〔2023〕20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工信字〔2023〕20号 |
有 效 性: | 0 |
关于印发《济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工信字〔2023〕20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制定《济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济宁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中央、省驻济企业市级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等参与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单位及个人。总部设在济宁的集团企业,企业家类奖励对象仅为集团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奖励个人为企业攀登·功勋企业家、企业攀登·杰出企业家、企业攀登·优秀企业家、企业攀登·明星企业家、助企攀登·优秀工匠、助企攀登·先进个人、支持济宁高质量发展功勋人物、支持济宁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人物(单位)八类;奖励集体为创新创优领军企业、优秀攀登企业、企业攀登·优质技改项目、争取上市先进企业四类。
第四条 济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工作由济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实施,适时组织开展奖励工作。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产业报国,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
(二)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具有独到的经营思想和管理模式,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三)企业坚守实业,突出主业;年度投资大、效益突出;规模效益明显,带动力强;产业特色鲜明,导向性好,企业和产品品牌影响力大。
(四)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发投入强度大,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努力推动企业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
(五)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经营,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年度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踊跃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提高把握国际规则和市场开拓能力,联优联大联强,引智引技引资,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六条 申报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个人,在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攀登·功勋企业家
申报人选所在企业年内市域内税收收入10亿元以上,或营业收入500亿元以上。
(二)企业攀登·杰出企业家
申报人选所在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3亿元以上。
(三)企业攀登·优秀企业家
申报人选所在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1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
(四)企业攀登·明星企业家
申报人选所在农业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申报人选所在房地产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申报人选所在建筑业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或税收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
申报人选所在其他行业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
②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
③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
④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40%以上;
⑤其他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有较大带动作用的企业。
(五)助企攀登·优秀工匠
重点面向攀登企业生产一线且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本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
②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③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④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六)助企攀登·先进个人
在全市制造强市建设一线工作,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服务意识强,自我要求严,工作成效好。熟悉掌握经济运行和企业经营管理,能较好履行“八大员”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年度考核结果称职及以上。
(七)支持济宁高质量发展功勋人物
在支持济宁制造强市建设、创新创造创业、重大项目招引与建设、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文化“两创”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取得巨大成就、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个人。
(八)支持济宁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人物(单位)
在支持济宁制造强市建设、创新创造创业、重大项目招引与建设、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文化“两创”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成果、产生较大积极影响的个人(单位)。
第七条 申报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单位,在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还应当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创新创优领军企业
年度新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绿色工厂、中国工业大奖等各类认定的企业。
(二)优秀攀登企业
①企业年度市域内税收收入实现正增长;
②组织实施了已纳统制造业项目;
③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攀登企业平均增幅。
(三)企业攀登·优质技改项目
攀登企业年度实施的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技术先进,产业带动能力强,智能化、绿色化、安全化水平高,对企业扩规上档、产业链补链延链作用显著。
(四)争取上市先进企业
申报企业上市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已初步具备上市条件,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有力,上市工作取得过会待发行、提交首发上市申请、辅导备案等实质性进展。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以上”表述包含本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推荐。各县市区负责根据企业申请遴选推荐奖励对象建议人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奖励对象的推荐工作,所推荐对象应征求其所在县市区的意见。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将确定推荐名单报市工作专班。
第十条 论证遴选。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工作专班组织进行论证遴选,按照标准条件,并综合有关方面情况,研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对拟奖励建议名单分别征求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工作专班依据反馈意见,对建议对象再次进行审查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对审查审核确认后的建议奖励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评定问题的,取消受奖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审定。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奖励。
企业攀登·功勋企业家、企业攀登·杰出企业家、企业攀登·优秀企业家、企业攀登·明星企业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助企攀登·优秀工匠奖励1万元。支持济宁高质量发展功勋人物和突出贡献人物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评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获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可根据需要受聘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享受市人才政策方面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在市级媒体开设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题栏目,广泛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深入挖掘宣传其爱国敬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先进事迹,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讲好企业家故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评选获得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奖金,取消因此而享有的相应待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