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文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2024-05-2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住发〔2024〕17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题分类: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成文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2024-05-2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住发〔2024〕17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的通知

济住发〔2024〕17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广大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对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加大审核和稽查力度。

(一)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二)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三)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四)全款购买存量住房且房屋总价款低于30万元的;

(五)所购房屋地址与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六)职工所购房屋总价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金额相近,且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七)所购房屋坐落位置已被其他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列为重点核查区域的;

(八)受理时新发现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受理分支机构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拍照留存,并要求职工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职工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分支机构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及购房行为予以核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与职工一起到受理分支机构现场办理提取业务。

受理分支机构应在取得核实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行刑衔接。中心将对违规提取当事人予以严肃惩戒处理,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提取资金。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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