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3-207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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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邹政办字〔2023〕26 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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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邹政办字〔2023〕26 号 |
有 效 性: | 0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邹政办字〔2023〕2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和《济宁市水文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邹城市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划定范围内一切水文设施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损坏及干扰、影响水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一、水文监测设施
(一)白马河马楼水文站
生产业务用房150.7m2、生产业务占地738m2、缆道机房34.4m2及院落附属设施,降水观测场1处、监控设施4处、通讯线路1处。
断面桩2个、断面标志牌(杆)1个、水准点3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护岸护坡3处、直立式水尺4根、岛岸式水位计台1处、水文缆道系统1套。
(二)大沙河西苇水库水文站
监控设施2处、通讯线路1处、断面桩2个、断面标志牌(杆)1个、水文缆道系统1套、水准点4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7根、岛岸式水位计台1处。
(三)白马河孙家水文站
断面桩2个、断面标志牌(杆)1个、水准点4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7根、护岸护坡1处、岛岸式水位计台1处、监控设施1处。
(四)小沂河田黄水文站
断面桩2个、断面标志牌(杆)1个、水准点3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5根、岛岸式水位计台1处、护岸护坡1处、监控设施1处。
(五)望云河毛堂水文站
断面桩2个、断面标志牌(杆)1个、水准点4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5根、岛岸式水位计台1处、护岸护坡1处、监控设施1处。
(六)大沙河时枣行水文站
断面桩2个、断面标志牌(杆)1个、水准点3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6根、岛岸式水位计台1处、监控设施1处。
(七)白马河大牛厂水位站
水准点3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4根、钢管式水位计台1处、雷达水位计1处。
(八)望云河岳庄水位站
水准点3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4根、钢管式水位计台1处、雷达水位计1处。
(九)滑将河山阴水位站
水准点3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3根、钢管式水位计台1处、监控设施1处。
(十)东大河田石滩水位站
水准点3个、断面保护标志1个、断面界桩2个、测站标志1个、直立式水尺4根、钢管式水位计台1处、监控设施1处。
(十一)雨量站
西苇水库、太平、樊山、石墙、孙家、看庄、峄山、西郭、北林场、中心店、大庄、莫亭、王村、钓鱼台、枣沟、张庄、罗头、石门寺、田黄、八里碑、雨山、大岔河、洼斗、西南河雨量站共24处。
(十二)墒情站
莫亭、中心店、雨山自动墒情站共3处。
(十三)地下水监测站
北宿、石墙、太平地下水监测站共3处。
二、保护范围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河道内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基准。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水文站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监测井(台)专用道路、通信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降蒸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版】邹政办字〔2023〕26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doc
【PDF版】邹政办字〔2023〕26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水文监测设施及保护范围划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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