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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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WSDR-2023-0010003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微政发〔2023〕12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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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WSDR-2023-0010003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微政发〔2023〕12号 |
有 效 性: | 0 |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微政发〔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乌鳢、微山湖四鼻鲤鱼3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使用微山麻鸭、微山湖大闸蟹等26件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以下简称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规范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窑湾绿豆烧、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四鼻鲤鱼、微山湖乌鳢、昌邑梭子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2年第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是指在微山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生产的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乌鳢、微山湖四鼻鲤鱼3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使用微山麻鸭、微山湖大闸蟹等26件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且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微山湖大闸蟹养殖技术规范》(DB3708/T35—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大闸蟹》(DB3708/T41—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乌鳢》(DB3708/T42—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四鼻鲤鱼》(DB3708/T43—2023)、《微山麻鸭蛋与蛋制品》(T/WSYYXH001—2020)、《微山麻鸭熟肉制品》(T/WSYYXH001—2021)、《微山麻鸭鲜、冻鸭产品》(T/WSYYXH002—2021)等标准。
第三条 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窑湾绿豆烧、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四鼻鲤鱼、微山湖乌鳢、昌邑梭子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2年第185号)批准的范围,即微山县所辖15个乡镇(街道)及水域。
第四条 使用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施与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工作以微山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各成员单位依职履行保护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参与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种植、养殖与管理;开展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培训,引导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的要求使用肥料、农(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并加强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原料的品质和安全;联系支持各地标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支持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加工企业围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三)县科技局:负责支持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加工工艺和生产技术研发工作,加强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四)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和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品牌建设的工作经费。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发展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产业的宏观国土空间规划。
(六)县商务局:指导符合条件的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企业申报“济宁老字号”和“山东老字号”,支持相关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对接活动,指导相关企业开展电商营销活动。
(七)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将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并加强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旅游商品的宣传,提升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建立健全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及制品地方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按法定要求组织生产;规范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假冒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等违法行为。
(九)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产业信贷支持工作,支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广“地标贷”产品。
(十)各地标协会:组织制订实施协会会员行业规范,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参加各种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
第七条 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养殖许可证、种植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微山湖大闸蟹养殖技术规范》(DB3708/T35—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大闸蟹》(DB3708/T41—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乌鳢》(DB3708/T42—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四鼻鲤鱼》(DB3708/T43—2023)、《微山麻鸭蛋与蛋制品》(T/WSYYXH001—2020)、《微山麻鸭熟肉制品》(T/WSYYXH001—2021)、《微山麻鸭鲜、冻鸭产品》(T/WSYYXH002—2021)等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按相关规定建立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专用标志申请使用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产品技术标准;
(四)核验报告;
(五)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信息汇总表;
(六)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七)其他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生产单位申请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经市市场监管局报省市场监管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专用标志;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作为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对专用标志的印刷进行监督管理,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申报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收购等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保护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对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各地标协会负责建立专用标志的使用工作台账、溯源机制。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引导、鼓励生产加工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企业进行ISO22000、HACCP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取消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有关标准的;
(三)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终止的。
第十九条 从事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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