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23579-8/2023-0433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微政办字〔2023〕38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微政办字〔2023〕38号
有 效 性: 0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微政办字〔2023〕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事故,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水域环境污染,保障我县水路交通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3 分级分类

1.3.1 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河道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1.3.2 事故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

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县外的水路交通事故可能影响到我县相应区域或上级指定需要我县增派力量协助开展应急处置,以及乡镇(街道)处置本辖区内非通航水域发生的水路交通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根据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分工,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体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准备、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的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与协调中将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平时做好应对水路交通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6 应急预案体系

微山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水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我县水路交通现状和分级管理体制的特点,我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乡两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包括应急工作领导与指挥机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咨询专家组等。

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本预案,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明确相关职责。

2.2 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人,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2)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执行上级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指示;统一组织、指挥全县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决定现场指挥部设立;研究、决定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好重点物资紧急运输工作;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制定和落实应对水路交通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审定应急经费预算;研究和决定其他应急相关重大事项。

(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①负责预警支持系统的建立和维护,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水路交通事故信息及紧急运输应急信息,并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②负责与本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其他县(市、区)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沟通交流信息。

③收集、汇总水路交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分析年度应对工作。

④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措施,组织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⑤指导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水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⑥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⑦编制、修订水路交通事故应急规划。

⑧负责督导水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储备点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与管理。

⑨负责组建应急咨询专家库。

⑩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水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及相关指导工作;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动向,会同县公安局对网络上出现的造谣传谣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县公安局:协助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组织公安民警和船艇参加水上搜救活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以及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全县水上船舶搜救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承担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船舶堵航事件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搜救;参与水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水务局:负责管理权限内水利工程设施的控制运用,提供相关水情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协助制定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方案;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转运及水上现场医疗救援。

县应急局:接收水路交通事故信息,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中长期天气预报、短期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期临近预报,热带气旋、大风等灾害性天气信息,以及水上搜救所需相关气象技术支持。

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做好水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和技术支持。

通信运营企业: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需要,负责提供水上搜救区域段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定位技术支持。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做好遇险人员临时安置、维稳等相关工作。

有关水路运输企业:应县指挥部要求,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水上救助行动。

2.3 应急工作组

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是在县指挥部决定启动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的应急工作机构。具体包括:

(1)应急行动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控制、搜救、抢险、清理等工作。

(2)交通管制组

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负责对搜救现场水、陆交通管制,维护水、陆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3)后勤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负责提供水情、气象等现场信息;负责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食宿保障工作。

(4)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以及善后处理、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等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县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应急协作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水路交通事故现状与趋势,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水路交通事故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信息来源

水路交通事故预警预防信息包括:事故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事故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及其他内容等。主要包括:

(1)县水务、气象、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单位提供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事故所在地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航道安全和社会安全信息等可能诱发水路交通事故的风险源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报告

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其他部门单位掌握的信息由本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并逐级上报。信息报告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采取相应措施,主动掌握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水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红色预警(Ⅰ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四级。


水路交通事故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

级别描述

颜色

标示

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I

特别

严重

国家航道中断;重要通航设施特大损坏;主要和区域性重要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II

严重

国家航道严重堵塞;重要通航设施严重损坏;主要和区域性重要港口局部瘫痪。

地方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其他港口瘫痪。

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

III

较重

国家航道堵塞;重要通航设施损坏;主要和区域性重要港口受损。

地方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其他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

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IV

一般

地方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

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紧缺。

3.2.2 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确认预警级别,并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县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以及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等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3 预警启动

县指挥部负责Ⅳ级(一般)水路交通事故预警,启动程序如下:

(1)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经分析、核实,符合Ⅳ级(一般)预警条件,应向县指挥部提出Ⅳ级(一般)预警建议。

(2)经县指挥部同意后,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Ⅳ级(一般)预警启动文件,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Ⅳ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

(4)根据需要,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Ⅳ级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如需要,经县指挥部研究确定后,由宣传部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水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后,本预案自动启动。

(6)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事故动态报告机制。

3.2.4 预警终止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县指挥部应适时解除预警,终止程序如下:

(1)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危险已经消除,需要解除预警,应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县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并中断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

(4)除上述情况外,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 初报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初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 续报

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属于一般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并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属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故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4.2 分级响应

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响应级别。发生一般(Ⅳ级)水路交通事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县指挥部;发生较重(Ⅲ级)及以上水路交通事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持。

4.3 先期处置

最先发现或接到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和上级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直到应急处置工作已明确交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为止。

4.4 应急指挥

4.4.1 指挥和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参与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各应急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2 县指挥部应急处置

对事故迅速做出影响程度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报,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根据预警信息决定实施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协调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等提供支援。

4.4.3 现场指挥机构应急处置

组织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搜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查明、消除水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抢修被损坏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通航安全;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持社会治安;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4.4 应急协作与分工

水路交通事故的预警和处置,需要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根据事故等级和类型,县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协作。

(1)交通管理(包括港口、航道、运输、救捞、海事等)部门。根据部门单位职责,分别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应急处置水路交通事故灾难,保障及恢复水路交通能力和航道畅通,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2)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县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向县政府报告,组织动员和协调相关力量参与应急反应。各方救助力量到达应急救援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3)水路运输企业。制订和完善本企业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适时组织人员进行实操演练;按照应急工作要求,落实水路交通应急船舶及保障人员。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 人员伤亡事故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组织人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疏导水路交通,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

(1)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应迅速开展救助,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遇有人员死亡时,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联合应急处置。

(2)组织船方(所有人、经营人)自救、互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救生器具、人员参加救援,综合考虑风向、风力、水流、流速等,考虑扩大搜索范围。

(3)视情对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发水域船舶进出,防止事态扩大,保障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4.5.2 船舶火灾、爆炸事故

当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迅速派员到达事故现场,根据船舶火灾事故情况,在事故水域一定范围内,实施水路交通管制,对其他船舶进行必要的隔离,禁止任何船舶进入。

(1)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应迅速指挥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配合相关部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将周围人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和易爆物质。

(2)在消防救援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应在弄清火情性质、部位和程度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灭火剂,采取有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同时,积极配合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查清火灾、爆炸性质和程度,采取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消除危险源。

(3)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情得到初步控制或采取降温等措施后,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应尽可能将船舶拖离人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

4.5.3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应及时对污染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其他船舶,并迅速联系相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指挥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控制其他船舶和人员进入事故水域;

(2)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控制和清理危险源;

(3)遇有毒品泄漏,可能对取水造成污染的,应迅速向生态环境、水务部门通报,并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停止取水;

(4)遇有易燃、易爆品泄漏的,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泄漏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5)督促进入现场人员佩带好针对性的防护器具。

4.5.4 干线航道堵航事故

在主干线航道发生船舶大面积堵航时,首先应对堵航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加强对过往船舶控制,安全有序地对船舶进行疏导;通过沿线过船设施,疏导被堵船舶,防止堵航事态进一步扩大。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治安、环保、防疫、生活补给、医疗等工作。

4.5.5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在地震、风灾、特殊水情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阶段,相关部门应加强防灾宣传及对船舶和通航设施的保养检查,适时发布禁航通告,落实相应的防灾、抗灾措施;县指挥部办公室应严密关注灾害动态,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处置险情,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紧急防汛期间,正在航行、作业的船只应服从调遣,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4.6 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应急抢救人员在接近、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时,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毒性作最坏的假定,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4.6.2 群众安全防护

对可能受到危险的群众,由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撤离、安置。

5 应急解除

5.1 应急解除判别标准

水路交通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危害已经消除;对周边区域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解除;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妥善安置。

5.2 应急状态解除程序

应急解除命令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预案的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人员安置

水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工作。

6.2 征用物资补偿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

6.3 社会救助

对因水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6.4 调查分析与总结评估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水路交通事故的经过、产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应急行动过程及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向县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

6.5 奖惩

对在执行落实本预案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出现重大失职的单位或人员,按规定给予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水路交通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确保事故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7.2.1 应急队伍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要结合行业特点,在对本县辖区内水路交通风险源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本预案要求统筹考虑应急队伍建设。要大力推进水路运输企业建立应急互助机制,督促有条件的大中型水路运输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加强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水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7.2.2 社会力量动员

县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水路交通事故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

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确认事故等级后,县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等级及发展情势,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协调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反应。

7.3 应急运力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合理布局规划,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选择大中型水路运输企业,纳入我县水路交通应急运输储备体系。建立水路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水路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7.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实物储备,合理增加储备点和储备量。

7.5 应急资金保障

设立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水路交通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7.6 应急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开展水路运输行业重大风险源普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科学研究;加快重大风险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防范和处置水路交通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7.1 宣传

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布应急预案信息及接警电话;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水路交通事故应急知识、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2 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水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优化、强化应急反应队伍体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活动,确保不同岗位的应急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并掌握水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和措施。县交通运输局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7.7.3 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与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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