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31668097287N/2024-02624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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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机关: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泗政办发〔2024〕3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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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司法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机关: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水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泗政办发〔2024〕3号 |
有 效 性: | 0 |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泗水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泗水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水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影响评估,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相对人为企业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在检查、立案、调查、决定、强制、执法信息公开等环节客观考量执法行为可能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经济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条 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应坚持严控风险原则,严格规范执法,守牢安全红线、法律底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在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对企业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对企业拟实施行政强制;
(三)拟作出直接涉及企业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可能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
(五)涉及公共利益;
(六)可能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
(七)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八)其他可能严重减损企业权益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
第五条 行政检查或调查经济影响评估内容为是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干扰,包括增加企业迎检负担;随意传唤企业负责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领域违法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外,其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或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行政许可经济影响评估由承办人员实施,评估内容为申请事项是否涉及企业经营发展重大利益,是否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利,避免许可作出后因第三人复议或诉讼撤销许可决定,造成企业无法恢复的损害后果。
第七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经济影响评估内容为是否会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包括停工停产、交易合作中止、较大投资流失、较长时间建设中止、生产经营计划不能开展等。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在提交法制审核前进行评估。
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案件承办人在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前进行评估。
第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案件承办人在催告当事人按期履行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当告知案件相对人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在收到案件线索或检查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对下列情形可依法不予立案处理:
(一)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超出处罚时效的。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应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优先运用提醒、教育、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手段,实行“首违不罚”、“免罚轻罚”。确需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与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 充分论证行政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执行协议、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制度的作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确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确需行政拘留的,应保证被拘企业负责人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通信、会见及请假的权利,通过人性化管理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十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应一并对评估内容进行审核。决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免予强制的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要重点评估涉企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除企业、企业家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以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家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企业或企业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应做出客观公正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第三方社会影响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确定。第三方社会影响评估小组评估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涉企经济影响评估中发现敏感性、群体性重大涉企案件,应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帮助违法企业分析违法行为的成因、违法后果的补救整改措施,引导企业培育以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案卷抽查、举报投诉、线索移交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粗暴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明显不适当的,进行执法监督立案,重大违法违纪线索按规定向县纪委监委移送。
第二十二条 涉企行政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在实践中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三)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四)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4日。
【word版】泗政办发〔2024〕3 号关于印发泗水县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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