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4373R/2024-01999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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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7-15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发布机关: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2024年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高新管办发〔2024〕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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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教育 |
成文日期: | 2024-07-15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发布机关: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2024年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高新管办发〔2024〕1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2024年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的通知
济高新管办发〔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区管国有企业:
《济宁高新区2024年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区2024年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为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济宁高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济宁高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济宁高新区辖区内工作并实际居住,具有合法稳定居所、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高新区户籍随迁适龄儿童。
济宁高新区下辖五个街道:洸河街道、柳行街道、黄屯街道、王因街道、接庄街道。济宁高新区户籍指洸河派出所、柳行派出所、黄屯派出所、王因派出所、接庄派出所和三贾派出所管理的户籍。
第二条 积分入学办法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具备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进行积分。随迁子女入学以实际居住地所属街道为学区,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学区内公办学校当年可接纳随迁子女入学学位数划定入学积分资格线,积分达到资格线分值的,可以在学区内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入学年龄须年满六周岁(截止到入学当年8月31日)。
(二)随迁子女身体健康并具备正常接受普通小学教育的能力。
(三)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高新区工作并实际居住,有合法稳定居所、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截止到入学当年8月31日均需连续满12个月。
(四)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居住证或已申请办理。
第三条 入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即必备指标,包含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居所、务工(就业或经商)、缴纳社会保险和居住证等4个方面。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且租房、务工(就业或经商)、最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均满12个月,即具备积分入学的资格。
加分指标包含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纳税、慈善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等4个方面。
一票否决指标包含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请学位等。
具体积分指标及分值详见《济宁高新区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分值表》(见附件)。
第四条 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工委、人力资源部、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公安分局、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招生入学后勤保障工作,党政办公室(宣传)负责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和网络舆情监督处置。
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对入学积分工作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登记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
财政金融局负责保障积分入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审核自有房产证明(含房产证或不动产证、购房备案合同等)、租赁房屋证明(含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期12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时间等)。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核营业执照。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负责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核定慈善捐赠数额;负责审核民办非营利机构、医疗诊所、营运车辆等相关证明材料;统筹协调招生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负责维护入学积分审核现场秩序;负责应对处置干扰正常招生秩序的不法行为;负责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行为。
税务局负责审核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凭证和经营纳税证明,核定纳税数额。
第五条 入学积分实行网上集中申报、部门并联审核、分值现场确认、积分排名公示。
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一网通办”,具备入学基本条件随迁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注册报名,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相关信息会链接大数据平台进行核验校对,随迁子女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审验并赋分,积分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所上传或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要真实有效且为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
积分指标及需提交资料如下:
(一)务工情况。提供合法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居所情况。自有房产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证、租赁期12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证明原件。
(三)居住证情况。提供与实际居住地相符的居住证原件。
(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五)文化程度。提供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可自行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打印)。
(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七)纳税情况。提供缴税凭证原件。
(八)慈善捐赠。提供捐赠证明原件。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入学积分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材料合法有效的,按照《济宁高新区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管理系统,最终积分当场告知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入学积分受理结束后,将以街道为学区,对各学区参与入学积分的申请人的分值及排序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申请人最终分值和排序,并作为划定当年各学区公办学校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资格线依据。
第八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直接取消积分或入学资格。
第九条 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统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数,在完成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工作后,结合本区实际,核定可接受随迁子女入学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学位数,同时划定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资格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照义务教育居住地就近入学的要求,参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选报学校。各学区进入积分入学资格线的随迁子女可根据实际居所位置、积分排序位次和学区内学校空余学位在网上选报就读学校(根据各学区内有空余学位学校数量填报最多不超过3个志愿),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空余学位数和志愿填报情况,对选报就读的随迁子女按居住地就近、积分优先、参照志愿、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录取;填报志愿学校均未录取的随迁子女,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配入学,不同意调剂的,视为自愿放弃在高新区学校入学资格。在录取时,如遇积分相同,采取电脑派位确定。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被录取后,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入学子女并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确认单、身份证、户籍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在高新区积分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解释权归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所有。制定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高新区2024年度秋季学期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原积分入学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济宁高新区2024年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分值表
附件
济宁高新区2024年公办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标准 | 实施说明 | 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 负责 部门 | 备注 | |
基础指标 | 1 | 居 所 方 面 (购房、租房只计一项,个人自主申报,不重复计分) | 购房 | 1. 具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实际居住。每月计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2. 小产权房。每月计0.5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1. 房屋位置在高新区,用途应为“住宅”或“商住一体”。 2.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小产权房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儿童本人),多人共有需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比例不低于50%。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需提供儿童及父母名下在高新区无房产证明。 3. 时间计算:购买一手房产的,以房产证明(购房备案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明》)标注的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购买二手房产的,以产权转移办结后,新房产证明标注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 1.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大数据校验通过的,可以不提供。 2. 小产权房需提供购房证明及缴款凭证等。 | 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税务局 | 需实际入住(不受满12个月时间限制) |
租房 | 每满1年计3分,超过1年每月计0.2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1. 房屋位置在高新区,用途应为“住宅”或“商住一体”,住所应适宜居住,安全有保障。 2. 时间计算: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满12个月,且以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8月31日。 | 1. 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证)和租赁期12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大数据校验通过的,可以不提供。 2. 提供房屋出租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缴纳凭证和发票。 3. 房屋出租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房产证明。 | 截止到入学当年8月31日需连续满12个月以上 | ||||
基础指标 | 2 | 务 工 方 面 (就业、经商只计一项,个人自主申报,不重复计分) | 就业 | 1. 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每满1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2. 灵活就业。每满1年计3分,超过1年每月计0.25分;最高不超过15分。 | 1. 务工地点应在高新区。 2. 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3. 如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在同一单位需连续计算的,中断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4. 时间计算: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就业创业证”标明实现就业日期为开始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8月31日。 | 1. 提供在人社部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备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 2. 灵活就业者需提供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就业创业证”。 | 人力资源部 | 截止到入学当年8月31日需连续满12个月以上 |
经商 | 1. 个体工商户。每满1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2.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每满1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 私营企业股东或合伙人每满1年计6分,超过1年每月计0.5分;最高不超过30分。 | 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注册经营地址在高新区,证件齐全、合法并实际经营。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2.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注册生产经营地址在高新区,证件齐全并依法实际生产经营。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3. 私营企业股东或合伙人应为适龄儿童父母,所在企业注册地址应在高新区,证件齐全并依法实际生产经营。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4. 既是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又是股东的,不重复计分。 5. 时间计算: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8月31日(涉及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的,以变更核准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 | 1. 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大数据校验通过的,可以不提供。 2.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证件证明(变更的需提交变更证明)。 3. 私营企业股东或合伙人提供企业合法证件证明及本人参与投资经营证件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截止到入学当年8月31日需连续满12个月以上 | |||
基础指标 | 3 | 参 保 情 况 | 1. 通过高新区内单位在济宁市社保中心缴费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满1年计12分,超过1年每月计1分;最高不超过60分。 2. 在外省、市或济宁市其他县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为符合条件,不计分。 3.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视为符合条件,不计分。 | 1. 参保人员应为适龄儿童父母,计分以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 2. 基本养老保险中断之前的不计分。 3. 时间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且按月连续缴纳。 | 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在个人专柜缴费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参保证明(在济宁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登录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爱山东”APP或使用电子社保卡自助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大数据校验通过的,可以不提供。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及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 | 人力资源部 | 截止到入学当年8月31日需连续满12个月以上 | |
4 | 居 住 证 | 1. 居住证满12个月计10分;未满12个月计5分;已申请受理未取得居住证的不计分。 2. 户籍在济宁市城区,不能办理居住证的,视为符合条件,计10分。 | 1. 非济宁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父母至少一方办理居住证。 2. 居住证地址与在高新区实际居住地址应一致。 3. 居住证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入学网上报名截止时间。 | 提供居住证、申请受理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大数据校验通过的,可以不提供。 | 公安 分局 | —— | ||
加分指标 | 5 | 文 化 程 度 | 1. 本科及以上学历(20分)。 2. 大专学历(10分)。 3. 普通高中和中职及以下学历(5分)。 | 1. 文化程度按所持最高学历计分,以本人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为准 (http://www.chsi.com.cn/xlrz)。 2. 计分以父母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且需出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 —— | |
6 |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 1. 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25分)。 2. 技师或中级职称(20分)。 3. 高级工或初级职称(15分)。 4. 中级工(10分)。 5. 初级工(5分)。 | 1.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按所持最高等级计分,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验信息(http://www.osta.org.cn)和人力资源部核查为准。 2. 计分以父母一方为准,父母双方不累加。只计最高分,多项不累计。 3. 无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不计分。 | 提供本人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人力资源部 | —— | ||
7 | 纳 税 情 况 | 1. 个体工商户纳税。最近3年内,纳税每满1000元积1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2. 企业投资纳税。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3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每纳税3万元人民币积3分,最高30分。 | 最近3年指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满三年。 | 提供纳税凭证。 | 税务局 | —— | ||
加分指标 | 8 | 慈 善 捐 赠 | 个人捐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捐资20万元者积40分,每增加1万元,积分增加2分; 2. 个人捐资50万元以上者,超过5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积分增加3分。 | 捐赠者必须是自愿、无偿,所捐资金用于教育事业。 | —— | 发展软环境保障局 | —— | |
一票否决指标 | 9 | 材 料 提 供 | 提供虚假材料、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 | —— | —— | 各相关 部门 | —— |
备注:1. 此分值表仅适用于济宁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
2. 务工、社保、文化程度、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纳税等材料须为同一位监护人;居所、居住证等材料可为不同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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