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270043307600/2024-0318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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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发布日期: | 2024-10-29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鱼政办字〔2024〕1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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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24-10-29 |
发布日期: | 2024-10-29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政办字〔2024〕15号 |
有 效 性: | 0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鱼政办字〔2024〕1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济宁,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鱼台县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21〕119号);
(1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
(1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
1.2.2部门规则
(1)《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5)《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2006〕9号);
(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8)《关于加强南水北调沿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6〕79号);
(9)《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4〕15号);
(10)《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鲁政办字号〔2020〕50号);
(11)《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12)《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鲁政办字〔2020〕166号)。
1.2.3技术依据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山东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件)应急预案》;
(7)《济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地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2)《鱼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14)《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0号令);
(16)《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部征求意见稿);
(1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2.4一般性文件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7号);
(2)《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通知》(济环字〔2011〕134号);
(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济宁市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政字〔2020〕86号)。
1.3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密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造成跨县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事故次生、企业排污、自然灾害引发等三类。其中事故次生类主要包括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等;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自然灾害引发类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鱼台县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镇(街道、社区)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鱼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镇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县辖区内的环境应急工作,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县政府、济宁市以及其他县(区)领导机构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落实统一部署,及时报送信息。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组长:协助环保工作的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县环境监控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县电力公司等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组织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及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市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市驻鱼单位和驻鱼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委托,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应急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队伍,组织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县信访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及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参与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县环境监控中心: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决定是否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指导应急监测的实施;统一调配全县环境监测系统力量和资源,开展辖区内和跨区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负责批准培训学习计划、物资仪器采购,预案、方案的审核等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参与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跨县区应急监测。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参与紧急抢险、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清突发环境事件真相,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和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针对消防废水可能导致的二次污染,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负责消除或控制易燃易爆污染物的泄漏和扩散,负责对现场救援物资、装备及人员的洗消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铁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救援提供物资、技术支持,执行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有关指令。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受影响居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县级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县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水资源的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状态下城市供水以及污水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文博单位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及旅游服务设施和文物的保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污染级别的鉴定和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负责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方面的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县电力公司: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各镇政府、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当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2.2工作机构和职责
2.2.1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2.2现场指挥部
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1)企业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镇政府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镇政府组成。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镇政府组成。
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应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增援要求。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环境应急专家组与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聘请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防化、水务、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气象、卫生等专业,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组成员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用和管理,日常接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接受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派遣与领导,参与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2.4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3预防与预警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警工作。预防工作以风险源调查、风险评估、应急能力建设为主。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实施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
2、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河流港口、港口水域内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纳、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流域等相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接纳、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和镇(街道、区)政府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预防
3.2.1严把源头关口,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
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
3.2.2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核与技术利用单位等危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防控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加强监管,有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3明确职责,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明确防范重点,制定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2、协调落实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
对全县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煤化工及相关产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5明确重点,监督整改到位
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要组织、监督重点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3.2.6督促企业自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重点防范部位,建立完善事故状态下防治污染的设施;严格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人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资金、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的建设,开展应急演练。
3.2.7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
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应积极与我县周边的金乡县、微山县、任城区等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3.2.8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结合本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
3.2.9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2.10 预防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各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县政府应当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已出现人员伤亡的,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进入河流、入湖(库);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一个流域或者两个以上镇(街道)、开发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县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由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Ⅰ级)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制作,经鱼台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济宁市政府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由济宁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Ⅱ级)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制作,经鱼台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济宁市政府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由济宁市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Ⅲ级)由事发地政府、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制作,经鱼台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济宁市政府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由鱼台县政府负责发布。
蓝色预警(Ⅳ级)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制作、发布,并报鱼台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3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Ⅰ级、Ⅱ级、Ⅲ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根据上级政府指示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部门或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已解除危险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镇及街道办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响应报请省政府协调指导救援处置。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办)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办)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环保部门(县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县环保部门保持与事发地镇(街道办)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县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镇、街道办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1.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实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集结待命;
(4)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政府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5)信息发布。由当地政府、县生态环境局拟定信息,报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鱼台县政府办公室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相邻县(市、区)的紧急信息,应当报鱼台县政府批准,并以鱼台县政府名义发布;
(6)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单位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7)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他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
(8)预警终止。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警报的部门或政府立即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程序,并解除应急采取的有关措施。
4.1.2.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县政府及济宁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济宁市政府及济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根据预警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济宁市政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县(市、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济宁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由济宁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济宁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在实施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县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现场指挥部指挥;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济宁市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并请求救援。
4.1.2.5 特殊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办)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环保部门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环保部门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鱼台县政府和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县(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若先于镇(街道)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镇(街道)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镇(街道)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2.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首次上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2.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应急处置
4.3.1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或扩散;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2、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镇(街道办)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应同步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根据镇(街道办)政府、经济开发区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4.3.3现场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组成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3)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事故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
(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事发地政府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处理。
(7)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8)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9)根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3.4现场控制与处置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迅速控制、切断、转移或消除污染源,及时中止污染扩散;及时发布污染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污染事件;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立即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到事发现场,为现场受灾受害群众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所;尽快抢修和恢复被污染和破坏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
(4)协调做好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5)协调实施现场警戒和区域交通管制,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组织救援受伤(中毒)人员,疏散、转移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事发地单位和公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时间及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4环境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环保部门及应急监测小组中其他成员单位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污染物变化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等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对外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事发地政府、镇(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信息加大核实、审查、管理力度,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4.6应急救援工作组
4.6.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策划并起草应急处置方案;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4.6.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环境监控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6.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
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6.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4.6.5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县信访局。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4.6.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
组成部门:县信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电力公司。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受影响居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4.6.7治安维稳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司法局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4.6.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直主要媒体、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4.6.9善后处置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环境监控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职责: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等,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受灾程度和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4.7安全防护
4.7.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有关规定。
4.7.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3)在事发地安全地带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响应终止
4.8.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免受再次污染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导致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趋于合理或尽量低值。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终止的条件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向现场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鱼台县人民政府,并报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3、应急过程的评价
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急过程的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三是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
四是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是环境事件等级;
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会同事发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应急结束后,组织本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善后处置组,负责受伤人员康复、脱险人员安置、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灾后环境评估、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致伤、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与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员与物资给予依法补偿。
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受灾程度和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5.4 社会救助及保险
各类团体、个人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政府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5.5 恢复重建
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结束后,事件责任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提出的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重建的建议,负责对环境破坏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在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的情况下,当地政府负责恢复和重建工作,在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的情况下,县政府负责恢复和重建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恢复重建的结果进行评估。
6应急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煤矿、电厂、大中型化工企业、制药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依托企业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应急分队,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专业培训,形成由县、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企业、社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突发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确保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6.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县生态环境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财政局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抢险装备及物资保障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环境应急物资装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工作。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基本应急物资有充足的储备。县有关部门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储备物资。
3、建立与周边其他县(市、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县(市、区)调入。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训一支业务精,力量强,反应快,熟悉环境应急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境内煤矿、电厂、大中型化工、制药企业的环保、消防、防化知识业务培训。
5、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各县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储备、管理、调度,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组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咨询专家技术人员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后、事件发生后相关环保专家能及时到位,为现场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开展技术研究。
6.4应急车辆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县生态环境局及各镇环保站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网络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6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县政府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县内外有关环境专家开展环境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环境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讯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建立交通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畅通。
6.9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10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环境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镇(街道)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7.3演练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各地政府、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
8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常态管理,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效能。
8.1预案管理与修订
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并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组织修订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县政府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每三年修订一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时间为每年一次。
8.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应急预案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情况,应自上而下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健全环境应急装备、经费管理使用等审计监督制度。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者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贡献的;
(5)奖励资金由鱼台县财政局支付。
8.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附件
10.1 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结构图
10.2 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响应启动及分级响应流程图
10.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
10.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流程图
10.6 鱼台县主要企业风险源及风险等级一览表
10.7 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人员联系表
10.8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10.9 应急救援物资可调配联络表
10.10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快报表
10.11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10.12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10.1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内容框架
10.1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格式
10.1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11附图
10.2鱼台县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响应启动及分级响应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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