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5-0069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 2025-01-09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24—0010009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24〕20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 2025-01-09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24—0010009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24〕20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2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中小学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在校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

第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加工制作及用餐场所食品安全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要求。

第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有条件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宜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管控。

第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第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4日。


【文字版】济政发〔2024〕2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发〔2024〕2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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