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5-28 发布日期: 2025-05-28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YZDR-2025-0010002
标  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字〔2025〕7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5-28
发布日期: 2025-05-28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YZDR-2025-0010002
标  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字〔2025〕7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兖政字〔202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运行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67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建成的各类工程管好、用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建字〔2024〕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工程设计功能,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晰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区负总责、镇街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使用者和受益者,镇街、村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管护的自觉性,增强农民群众管护的责任意识。

第六条  实行区、镇街、村三级管护责任人制度。按照“建管并重”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统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工作,建立完善“建管护”一体化机制,确保各类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指导。项目所在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运行管护,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标准,落实村级资产移交、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包括:

(一)农业工程:包括机耕路、生产路、田块修筑、土壤修复及治理工程设施等。

(二)水利工程:包括蓄水池、拦河坝、长条井、排灌站、机电井及配套设施(机井房、射频器、出水口、高效节水灌溉设备、输水管道等)、排灌沟渠及渠系建筑物等。

(三)输配电工程:包括农田变压器、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

(四)林业工程:包括农田林网、岸坡防护等。

(五)其他工程设施:包括农业科技推广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数字农田工程设施、农田排涝设备、耕地质量检测设施、工程安全设施等。

第八条  管护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严格落实管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管护主体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农户(联户)自用为主的工程设施,农户(联户)为管护主体。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设施,已经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民合作组织为管护主体;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不跨村的工程设施,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

(三)没有组建农民合作组织、跨村的工程设施,所在镇街或授权的组织为管护主体。

(四)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义申报实施建设的高标准农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工程管护主体。

第九条  优先扶持已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各类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管护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通过租赁、竞拍等市场化方式取得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接受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能够明确到村的工程设施,资产一律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项目村“三资”管理;凡涉及多个村庄的项目工程,由镇街明确管护和安全责任到单位、到人。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业农村局与镇街,镇街与接收资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资产移交与管护责任书》、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受益主体签订《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合同》,明确移交内容,落实运行管护主体、管护责任。资产移交后,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建立接收项目清单和资产台账,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投资比例确定项目资产归属,分别将资产移交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程设施由参与建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和管护。

第十五条  根据本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乡村治理基础,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理模式。可采取“井长制”管护模式,以井为单位成立灌溉小组,由受益农户推选“井长”,具体负责灌溉工程运营、服务和维护,费用由组员分摊;也可采取网格化管护模式,鼓励组织网格员、护路(林)员、农村电工等人员参与管护;也可采取物业外包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护。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级以上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二)区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程管护需要,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

(三)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筹集的资金。

(四)镇街安排和受益村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资金。

(五)受益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六)受益农户缴纳的农田灌溉水电费及维修养护资金。

(七)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资金。

(八)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工程设计使用期内日常维修保养、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区、镇街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指导相关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农田设施日常监测机制,积极运用无人机、APP 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镇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高标准农田日常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对各镇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8日。


【word版】济兖政字〔2025〕7号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docx

【PDF版】济兖政字〔2025〕7号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pdf

【一图看懂】【一图看懂】部门解读丨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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