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JXDR-2017-0020023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17〕31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水利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JXDR-2017-0020023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17〕31号 |
有 效 性: | 1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7〕3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为充分调动群众种粮和用水改革积极性,达到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乡县境内完成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
第三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1-2015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2月30日发布)执行。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对象:
(一)各类管护组织,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负责工程设施管护的村集体等。
(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运营主体。
第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
(一)2017年前(含2017年)政府投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区。政府补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用户终端水价)×年用水量×(100-33.3×第n-1年)%,实行3年退出机制,至2020年,不再予以补贴。
(二)2017年后新建政府投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区。实现用水户终端水价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不予以补贴。
(三)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工程项目区。政府补贴=(全成本水价-用户终端水价)×年用水量×W%,W为政府绩效运营效果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四)运行管护不善、征收水费不合理、超定额用水的均不予补贴。
第六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的程序为:
(一)每年11月中旬至下旬,由各类管护组织向本镇街水利站提出申请,由镇街水利站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水务局。中型灌区及跨镇街的小型灌区直接向县水务局申报。
(二)每年12月上旬,由县水务局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奖励对象: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节水的各类管护组织,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负责工程设施管护的村集体等。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
节水基数:依据《金乡县水务局关于下达金乡县2017年度各镇街农业灌溉用水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金水字〔2017〕120号)中分解用水指标确定节水基数。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节约灌溉用水量低于节水基数20%(含20%)的,按每立方米0.02元进行奖励,节约用水量高于节水基数20%的,按每立方米0.04元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工程管护组织具体补贴到用水户或抵扣下年度用水水费,并在项目区进行公布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农业灌溉用水奖励程序为:
(一)每年11月中旬至下旬,由各类管护组织向本镇街水利站提出申请,附具用水组织名称、种植作物及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记录、银行账号等材料。由镇街水利站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水务局。中型灌区及跨镇街的小型灌区直接向县水务局申报。
(二)每年12月上旬,由县水务局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节水奖励资金。
第四章 超定额累进加价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优惠,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第十二条 定额内用水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的协商水价。
第十三条 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对辖区内用水户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
第十四条 累进加价办法:
(一)超过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按1.1倍水价收取水费;
(二)超过定额20%但不足50%(含)的水量,按1.2倍水价收取水费;
(三)超过定额50%的水量,按政府指导水价上限收取水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市政府专项资金、水权转让收入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负责编制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及发放,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