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17-12-25 发布日期: 2017-12-25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XDR-2017-0020023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7〕31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17-12-25
发布日期: 2017-12-25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XDR-2017-0020023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7〕31号
有 效 性: 1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7〕3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金乡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为充分调动群众种粮和用水改革积极性,达到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乡县境内完成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

第三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1-2015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2月30日发布)执行。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对象:

(一)各类管护组织,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负责工程设施管护的村集体等。

(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运营主体。

第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

(一)2017年前(含2017年)政府投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区。政府补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用户终端水价)×年用水量×(100-33.3×第n-1年)%,实行3年退出机制,至2020年,不再予以补贴。

(二)2017年后新建政府投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区。实现用水户终端水价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不予以补贴。

(三)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工程项目区。政府补贴=(全成本水价-用户终端水价)×年用水量×W%,W为政府绩效运营效果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四)运行管护不善、征收水费不合理、超定额用水的均不予补贴。

第六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的程序为:

(一)每年11月中旬至下旬,由各类管护组织向本镇街水利站提出申请,由镇街水利站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水务局。中型灌区及跨镇街的小型灌区直接向县水务局申报。

(二)每年12月上旬,由县水务局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奖励对象: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节水的各类管护组织,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负责工程设施管护的村集体等。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

节水基数:依据《金乡县水务局关于下达金乡县2017年度各镇街农业灌溉用水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金水字〔2017〕120号)中分解用水指标确定节水基数。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节约灌溉用水量低于节水基数20%(含20%)的,按每立方米0.02元进行奖励,节约用水量高于节水基数20%的,按每立方米0.04元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工程管护组织具体补贴到用水户或抵扣下年度用水水费,并在项目区进行公布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农业灌溉用水奖励程序为:

(一)每年11月中旬至下旬,由各类管护组织向本镇街水利站提出申请,附具用水组织名称、种植作物及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记录、银行账号等材料。由镇街水利站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水务局。中型灌区及跨镇街的小型灌区直接向县水务局申报。

(二)每年12月上旬,由县水务局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节水奖励资金。

第四章 超定额累进加价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优惠,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第十二条  定额内用水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的协商水价。

第十三条  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组织对辖区内用水户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

第十四条  累进加价办法:

(一)超过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按1.1倍水价收取水费;

(二)超过定额20%但不足50%(含)的水量,按1.2倍水价收取水费;

(三)超过定额50%的水量,按政府指导水价上限收取水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市政府专项资金、水权转让收入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负责编制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及发放,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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