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公安_安全_司法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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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JXDR-2017-0010001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金政发〔2017〕12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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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公安_安全_司法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JXDR-2017-0010001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金政发〔2017〕12号 |
有 效 性: | 1 |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乡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17〕12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金乡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净化城区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乡县城区东至莱河西岸、西至105国道路东沿、北至诚信大道路北沿、南至凯盛大道路南沿的区域(以下称限制燃放区域)。
第三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的农历腊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政府将加强组织领导,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级落实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城区限制燃放专项治理活动;
(二)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四)根据县政府安排做好城区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 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局、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环保局、住建局、教体局、民政局、文广新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
(一)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管理工作,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加强对城区周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逐一签订管理责任书;督促经营单位建立销售台账,定期检查销售流向;合理布设燃放期间城区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引导做好剩余产品回收工作;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质监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
(四)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供销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环保部门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根据污染程度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烟花爆竹空气污染应急响应预案。
(七)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工作,制止违规燃放行为,与施工企业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八)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九)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限放政策,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舆论氛围。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专项工作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十二)监察部门负责落实执纪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限制燃放区域内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限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居民小区应设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对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及时上门告知,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车站;
(五)广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人口密集场所;
(六)输、变电设施;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九条 金乡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区域外10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销售网点。
第十条 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区域内,个人可以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C、D级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三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限放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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