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劳动_人事_监察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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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02-28 | 发布日期: | 2016-02-28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JXDR-2016-0020001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16〕5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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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劳动_人事_监察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6-02-28 |
发布日期: | 2016-02-28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JXDR-2016-0020001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发〔2016〕5号 |
有 效 性: | 1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乡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5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8日
金乡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领域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交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交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双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并在预储金开户银行开立预储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字样后缀。账户名称应与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第六条 预储金开户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或按工程款拨付批次分期划转预储金。
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分期划转到预储金账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以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领域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额分别按施工合同总造价的25%、10%、15%确定。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责任主体部门报告。
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后,双方可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相关凭据材料留存备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交存预储金或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的,施工企业可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预储金开户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并报其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责任主体部门备案,其所在地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解除预储金账户监管。预储金账户在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年组织财政、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预储金交存、划拨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按时足额交存预储金的,由责任主体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单位诚信评价黑名单;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主体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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