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7-12-30 发布日期: 2017-12-30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XDR-2017-0020022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7〕30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7-12-30
发布日期: 2017-12-30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XDR-2017-0020022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7〕30号
有 效 性: 1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乡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7〕30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


金乡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鲁担惠农贷”工作,根据2017年省委1号文件、《金乡县“鲁担惠农贷”试点工作方案》(金政办字〔2017〕100号)和政银担分险机制的要求,县政府决定设立“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为管好用好风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鲁担惠农贷”贷款,是指由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承保,由合作银行向县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政府分担的“鲁担惠农贷”相关代偿,实行“委托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对省农担公司已经支付的“鲁担惠农贷”代偿,风险基金按照37.5%的比例给予补偿。

第二章  风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财政专项融资增信资金、风险基金孽生的利息,以及代偿后从已实现的追偿收入中政府按比例分得的收入。

第五条  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建立风险基金,以后年度根据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保持与政府分险责任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第六条  风险基金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风险基金委托管理的要求,县财政局选择经省农担公司认可、本级政府全资设立的金乡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风险基金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县财政局、省农担公司应根据本办法与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托管账户应在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开设。风险基金所有权归属于本级政府。

第八条  托管机构参与风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未经县财政局和省农担公司共同授权,不得动用基金,也不得将基金用于质押、清偿自身债务等与“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无关的支出活动。但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托管机构可在开户行进行保本理财或转存定期存款,利息收益并入本金或用于县财政局同意的农业担保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支出。保本理财或定期存款规模不超过风险基金余额的80%。

第十条  县财政局可以从风险基金利息收益中支付托管机构管理费用,原则上每年按当年已实现利息收益的70%支付。县财政局支付托管机构管理费用,应由省农担公司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每月10日前,应将风险基金上月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分别报县财政局和省农担公司。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确保受托管理的基金安全。因管理不善或自身法律风险造成风险基金损失的,托管机构应使用自有资金全额赔偿。

第四章  风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鲁担惠农贷”贷款出险后发生代偿,省农担公司向合作银行支付代偿资金后,应填制《“鲁担惠农贷”补偿资金拨款单》(以下简称“拨款单”),并附相关银行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复印件、代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收到资料后,应签署收到回执。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拨款单》上签署意见。逾期未能办理的,省农担公司视作无意见,凭《拨款单》和县财政局《收到回执》,通知托管机构支付资金。托管机构应无条件办理支付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省农担公司指定账户。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调,协助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开展追偿。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县政府按比例所得部分,应全部用于补充风险基金。

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累计代偿支出额超过现存基金规模20%时,应当暂停“鲁担惠农贷”新增贷款担保业务,待查明原因、完善措施后方可恢复业务。省农担公司及其合作银行应会同县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镇街开展调查,分析问题根源,提出应对措施,确保“鲁担惠农贷”业务可持续开展。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省农担公司负责对风险基金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省农担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省农担公司可委托其驻济宁市(金乡)办事处代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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