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5266247/2025-0128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05-22 发布日期: 2025-05-22
发布机关: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JNCR-2025-0270001
标  题: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环字〔2025〕1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5-05-22
发布日期: 2025-05-22
发布机关: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编号: JNCR-2025-0270001
标  题: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环字〔2025〕15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环字〔2025 15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环境治理,切实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环境安全风险,助力“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效,现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管理要求。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再生利用、降低危害性,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第二条 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辖区内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结合现场检查,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与环评预测量存在严重偏差的,督促其按相关程序编制固体废物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或固体废物专章,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三条 鼓励相关单位研发、应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第四条 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达标建设。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标识、管理计划、排污许可、台账和申报、源头分类、转移、应急预案、业务培训、贮存设施环境管理、信息发布、经营许可、利用和处置设施运行环境管理、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等制度。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墙面裙脚等部位应做好硬化和防渗处理;设置废水导排管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堵截收集装置。性质不稳定的危险废物应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装载危险废物容器应完好无损,不得露天堆存危险废物。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区分类贮存,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

第五条 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的生产单位以及抗生素生产单位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

第六条 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焚烧、物化、填埋等污染控制标准,保障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七条 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环境监管,逐步限制通过利用、焚烧等处理方式可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推动逐步减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

降低填埋处置量占比。大力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每年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产生总量和贮存消减量之和的比值)稳中有降,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废水废气等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减少难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盐产生。鼓励探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等低价值危险废物无害化预处理后综合利用。

第八条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强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设置必要的烟感、温度、有毒有害气体等预警设备设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建应急队伍,储必要的灭火、救援、防护等应急物资。

第九条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应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要求。

危险废物鉴别应严格执行鉴别报告公开制度,按相关规定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如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变化可能导致鉴别结论不成立的,应按规定及时停止相关鉴别结论的应用,或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首次公开或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意见后公开无异议后,其鉴别结论方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规范使用“无废山东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危险废物的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

要有序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装树联”。鼓励应用智慧填埋技术,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全过程追溯定位和渗漏风险实时监测预警。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危险废物类别、经营能力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类别、超能力经营。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单位要根据生产工况合理控制固态、液态危险废物接收、暂存比例。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不鼓励大规模、长距离转运处置危险废物。完善收集体系,探索“网格化”收集模式,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收集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服务。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动态完善“平急两用”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将接收的危险废物委托其他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综合收集单位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应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及时转移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处理,避免超期贮存。

第十四条 跨省接收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需求合理申请危险废物跨省接收量。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设备检修、限产、停产的,应有计划控制危险废物接收量,明确生产计划或委外转移计划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长期停产前要做到库存清零。复产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设备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调试、作业人员培训等复产准备

第十 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拆除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坚持以产定量、略有盈余的原则,持续优化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应立足本市,匹配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处置需求,应以本市危险废物为主要来源。根据全市及县市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危险废物管理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动态调整核准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和能力。支持补短板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深化“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试点,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改造,提升现有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鼓励将危险废物转移至高水平企业利用处置。

第十九条 按照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定期更新并公布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名单。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评估1次。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作为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年度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环境犯罪依照法定时限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推进危险废物基础数据治理,推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执法检查、信访举报等业务数据共享,建立利用大数据手段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线索机制,提升精准发现危险废物违法线索的能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协调联动。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密切关注、及时处置、妥善应对辖区内涉危险废物社会舆情,避免引发负面影响。发现舆情要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开展调查核实。未经宣传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惩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文自20256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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