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YZDR-2018-0020013 |
| 标 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办字〔2018〕25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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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YZDR-2018-0020013 |
| 标 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办字〔2018〕25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兖政办字〔2018〕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仍有余量或闲置的,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其他单位、企业或公民使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仍有余量或闲置的,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综合监督,并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进行审批。
第五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第六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切实履行对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出租出借办理要求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借用人)租赁(借用)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对外出租资产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下列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报批手续,报批程序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
(二)各主管部门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入资产的原始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拟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出租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文件;
(五)出租单位与拍卖机构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报告;
(六)承租承借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七)与承租承借单位(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意向书;
(八)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出租过程中选择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入库名单中。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采取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租赁事项,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申报资料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并确定承租人后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财资〔2011〕35号)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租金价格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十六条资产租赁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资产损失、财物毁损、违反合同约定等争议,一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出租出借给公益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要按照面积核定办公用房等资产后出租出借。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无偿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出借使用;
(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无偿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批准,可以有偿租赁使用。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不得无偿租赁租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确需租赁租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继续履行对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负责此项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可提请出租方单方终止合同,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单位收回的出租资产,应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因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租赁合同终止的,由出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承租人共同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收益,统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可将其上缴的租金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拨付给出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收入应按实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更不得直接用租金收入抵消有关费用等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私自将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方式将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要定期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督检查。对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管理规定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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