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18-06-30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CDR-2018-0010002 |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邹政字〔2018〕48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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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 发布日期: | 2018-06-30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ZCDR-2018-0010002 |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邹政字〔2018〕48号 |
| 有 效 性: | 1 |
邹政字〔2018〕48号
邹城市出口退税资金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资金池作用,构建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出口退税资金池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出口退税资金池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暂定为3000万元,根据出口退税资金池运作情况、市财政资金预算情况适时增补。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作为出口退税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管理出口退税资金池授权使用企业库、落实资金预算、印发申报通知、审核企业申请、确认风险损失、资金划拨、开展绩效考核评估等;各镇街负责筛选、培育、推荐企业加入出口退税资金池授权使用企业库,并负责本辖区内入库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资金风险的协助处置;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使用企业须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良债务、能够正常办理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有能力正常履约。
第四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托管,实施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除用于企业出口退税资金的垫付外,参与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或划转。
第五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的资金使用企业仅限于出口退税业务归属邹城市国税局管理且纳入出口退税资金池授权使用企业库管理的企业。各镇街须严格审核企业资质,与企业签订推荐合同后方可推荐企业入库;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须对各镇街推荐的企业进行资质复审。
第六条 企业在单笔出口业务报关完毕后,携带出口退税资金池垫付出口退税资金申请表、该笔业务报关材料、市国税局出具的可退税额确认书等材料,向企业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初审同意后报市商务局、财政局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市财政局在3—5个工作日内从出口退税资金池中划拨出口退税垫付资金到企业的对公账户。
第七条 已成功申请出口退税垫付资金的企业,须在市国税局正式发放出口退税资金(或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税资金进行免抵扣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已获得的出口退税垫付资金全额退还至出口退税资金池。企业无论是否获得国税部门发放的出口退税资金,均须在成功申请出口退税垫付资金的70个工作日内(申请成功日期以市财政拨款日期为准)将企业已获得的出口退税垫付资金全额归还至出口退税资金池,否则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委托该企业所属的镇街依据有关合同追究该企业违约责任。在连续12个自然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逾期未归还出口退税资金池垫付退税资金行为的企业,将被出口退税资金池主管部门列入出口退税资金池使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出口退税资金池垫付退税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骗取、套取退税资金,不得违规变相收取贷款利息或担保费用等其它任何费用。市商务局、财政局一经发现企业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立即收回已拨付的出口退税垫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出口退税资金池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有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市商务局、财政局将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
1.企业申请入库流程图
2.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垫付资金流程图;
3.企业入库申请表;
4.镇街推荐信模版
5.出口退税资金池垫付出口退税资金申请表
6.推荐企业加入出口退税资金池授权使用企业库合同(样本)
7.借用出口退税资金池资金的担保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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