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17-12-25 发布日期: 2017-12-25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ZCDR--2017--0020080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17〕133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17-12-25
发布日期: 2017-12-25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ZCDR--2017--0020080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17〕133号
有 效 性: 1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邹政办字〔2017〕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邹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鲁牧防发〔2017〕1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邹城市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及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死畜禽是指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染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其他有病害的畜禽产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需要对染疫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条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重点环节抽查相结合、监管人员与保险人员联动相结合、无害化处理确认与保费赔付挂钩相结合、无害化处理数字核准与补助领取相结合的原则,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的。

第四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须具备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功能,处理设施设备功能先进,处理过程和标准符合国家动物防疫、生物安全和环保等要求。

第五条  按照企业投资、政府监管的原则,全市范围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

第二章  病死畜禽的收集和处理

第六条  从事畜禽饲养、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与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运输、集中无害化处理。具备条件的大型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也可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审核验收合格批准后,对自身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病死畜禽严格采取“三不准一处理”处理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出售、不准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作为动物饲料,防止流入市场,必须交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统一处理。

第八条  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及时通知收集人员上门或主动送至收集点,24小时内无法送交的,应当自行配备能满足暂存病死畜禽能力的冷冻设施设备。

第九条  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进场、交接、处理和处理产物存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应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及时安排专用车辆到收集点或养殖场,对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无害处理厂负责受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依法强化各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养殖场、收集点和无害化处理厂的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辖区内镇街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切实履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第十三条  畜牧、财政、保险等部门单位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及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相关台账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为两年以上,相关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为三十天以上。

第十四条  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无害化处理厂要建设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实现从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监控、可追溯。

第四章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严格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到的养殖场(户)的病死猪,每处理1头,给予养殖场(户)补贴20元;给予无害化处理厂运输、处理费用补贴60元;生猪定点屠宰场所产生的病死猪及其它病死畜禽,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落实各项畜禽保险政策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全面落实生猪、奶牛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勘验、保险理赔工作。接到养殖场(户)报告后,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查勘员进行现场查验,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进行处理,由无害化处理厂出具处理证明后,方可给予保险理赔。

第十八条  各镇街负责统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每半年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审核把关,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由纪检和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邹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协调调度工作。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案件,依法查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随意丢弃病死畜禽造成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毛皮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监督清理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畜牧从业者和群众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及科普知识,宣传病死畜禽及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及流入食品领域的危害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监督。举报电话:0537-5255642(邹城市畜牧兽医局),0537-5303110(邹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4日。


【Word版】邹政办字〔2017〕133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PDF版】邹政办字〔2017〕133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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