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日期: | 2017-09-15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ZCDR-2017-0020078 |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邹政办字〔2017〕104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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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7-09-15 |
| 发布日期: | 2017-09-15 |
| 发布机关: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ZCDR-2017-0020078 |
| 标 题: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邹政办字〔2017〕104号 |
| 有 效 性: | 1 |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邹政办字〔2017〕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邹城市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流转和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提高农田水利设施保障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化和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是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必须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创新发展方式,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护及用水服务效能。
二、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
(一)完善功能定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各类农村水利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按照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的原则组建。主要包括农民用水户协会(社团法人)和业务范围包含灌溉排水、抗旱排涝等农田水利建设、管护及涉农用水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二)创新发展方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要因地制宜,根据管理工程的范围和功能,结合服务对象的要求,宜“会”则“会”,宜“社”则“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鼓励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开展涉农用水合作。通过多元化发展,逐步实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主体多元、管理主体明确、管护经费落实、工程良性运行、用水有序高效的目标。
(三)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为成员提供多方位、全过程、专业化服务,运用制度约束、利益驱动和市场化机制,增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凝聚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承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开展专业化灌溉排水、供水、养殖、农业生产经营、水利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涉农用水业务,改善自身经济条件,增强服务和发展能力。
(四)引导大户带头。引导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挥带头作用,通过实现农业规模效益,逐步提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化程度,提升工程管护水平,并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三、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一)依法登记注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选择发展类型,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经营为目的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也可以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
(二)明确组建方式。农民用水户协会原则上以水利工程受益区域为边界组建,有条件的地区,可按行政区域或受益区域设立联合体。以涉农用水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等字样;成员可以依法以实行承包经营的水利设施资产作价出资入社。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三)完善管理机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按照组织类型依法设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参与工程决策与建设、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管理、财务管理、奖惩制度等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自主运营、规范管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积极筹集管护经费,落实管护人和管护责任。
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
(一)安排建设投入。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各类农田水利及其他涉水支农建设资金优先安排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地区,加大资金投入倾斜力度。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机制,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和工程条件。
(二)促进全程参与。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各类农田水利及其他涉水支农建设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以直接投资、“民办公助”等方式承担工程建设。积极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和项目验收,充分发挥农民的监督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水利工程专业管护、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
(三)推进产权改革。结合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入、谁所有,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占有、使用、受益权利及管护责任。结合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将政府补助建设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产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使用、管护和运营。鼓励将具有经营功能的小型水利工程移交或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营。
(四)落实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或受益者承担,通过水费收取维护经费,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定价,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不低于维护运行成本水价的末端水价,并负责水费计收和管理使用。
(五)加强能力建设。落实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和能力建设。安排一定比例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建设,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水利、农业、林业、民政、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调,积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各镇街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积极培育、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二)开展示范创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内用水单位,鼓励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模式,对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新注册成立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后,市政府给予2000元资金补助,在建设管理用房、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面给予扶持。各镇街要及时总结示范社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中的典型经验,并积极予以推广。
(三)严格考核奖惩。按照《邹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邹城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邹水字〔2016〕48号),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考核重点,根据考核等级分别给予5元/亩、2元/亩的奖励;同时将优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列为今后重点扶持对象,优先安排水利工程建设及维修项目,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纳入考核范围,不得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对管理不善,设施损坏,擅自违章运营等行为的,依合同取消管护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证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政策深入人心,成功经验得以推广,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自主管理的积极性,科学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本实施意见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Word版】邹政办字〔2017〕104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PDF版】邹政办字〔2017〕104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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