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1-12-23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21-0010001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发〔2021〕11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1-12-23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21-0010001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发〔2021〕11号
有 效 性: 1

邹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邹政发〔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北至三八路、南至规划南外环路、西至兴中路、东至京台高速公路之间建设用地集中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城市规划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市财政。

第九条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第十一条  对于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专项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拨付专项配套费:

(一)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70%;

(二)建设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接入条件的,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30%。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城市规划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邹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3日印发的《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邹政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邹政发〔2019〕6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邹政发〔2019〕6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注:专项配套费用于专项设施的土建施工及设施设备的采购安装等。


        【WORD版】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PDF版】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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