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7-09-15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ZCDR-2017-0020077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17〕103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7-09-15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ZCDR-2017-0020077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17〕103号
有 效 性: 1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邹政办字〔2017〕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邹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为充分调动群众种粮和用水改革积极性,达到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邹城市境内完成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

第三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1-2015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2月30日发布)执行。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四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对象:

(一)各类管护组织,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负责工程设施管护的村集体等。

(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运营主体。

第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标准:

(一)2016年前(含2016年)政府投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区。政府补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用户终端水价)×年用水量×(100-33.3×第n-1年)%,实行3年退出机制,至2020年,不再予以补贴。

(二)2016年后新建政府投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区。实现用水户终端水价不低于运行维护成本水价,不予以补贴。

(三)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工程项目区。政府补贴=(全成本水价-用户终端水价)×年用水量×W%,W为政府绩效运营效果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四)运行管护不善、征收水费不合理及超定额用水的均不予补贴。

第六条  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的程序为:

(一)每年11月中旬至下旬,由各类管护组织向本镇(街)水利站提出申请,由镇(街)水利站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水利局。中型灌区及跨镇(街)的小型灌区直接向市水利局申报。

(二)每年12月上旬,由市水利局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奖励对象: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节水的各类管护组织,包括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负责工程设施管护的村集体等。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

节水基数:依据《关于公布邹城市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邹水字〔2017〕50号,以下简称《灌溉用水定额》)确定节水基数。年灌水次数不低于《灌溉用水定额》规定次数的,以毛灌溉定额为节水基数;年灌水次数低于《灌溉用水定额》规定次数的,以单次毛灌溉定额×灌溉次数为节水基数。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节约灌溉用水量低于节水基数20%(含20%)的,按每立方米0.02元进行奖励,节约用水量高于节水基数20%的,按每立方米0.04元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工程管护组织具体补贴到用水户或抵扣下年度用水水费,并在项目区进行公布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农业灌溉用水奖励程序为:

(一)每年11月中旬至下旬,由各类管护组织向本镇(街)水利站提出申请,附具用水组织名称、种植作物及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记录、银行账号等材料。由镇(街)水利站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水利局。中型灌区及跨镇(街)的小型灌区直接向市水利局申报。

(二)每年12月上旬,由市水利局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节水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补贴及节水奖励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市政府专项资金和水权转让收入。

第十二条  水利局负责编制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及发放,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Word版】邹政办字〔2017〕103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doc

【PDF版】邹政办字〔2017〕103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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