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3485J/2026-00727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应急发〔2026〕3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应急发〔2026〕3号 |
| 有 效 性: | 0 |
关于印发《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金融监管支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
根据《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要求,研究制定了《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金融监管分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防震减灾中心
济宁市气象局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和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一、总体要求
济宁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灾害民生保险”)坚持保基本、救急难,以自然灾害救助为主,兼顾特定意外事故救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本微利,可持续;全市统一保障范围、保障标准。
二、组织领导
济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由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济宁金融监管分局、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灾害民生保险工作。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市专项小组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灾害民生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济宁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对灾害民生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防震减灾中心、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灾害民生保险专项机制,明确专职人员,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灾害民生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发生事故灾害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临时来济人员)以及居民住房。
(二)保障范围及救助赔付限额。
1.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冰雹、雷电、寒潮、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具体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国家统计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解释执行)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15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15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15万元。自然灾害造成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15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2.溺水、一氧化碳中毒、爆炸、火灾、触电5种特定意外事故(以下简称“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万元。
3.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每户救助赔付限额5万元。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同一户主拥有的多处房屋发生倒塌或损坏的,救助赔付1处房屋。无人居住的房屋,车库、车棚、附属建筑物(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围墙等)以及用于生产、商业性质的房屋和违章建筑不在保障范围。具体赔付标准详见附件1。房屋救助赔付应用于居民住房修缮或重建。
4.政府组织临灾避险转移及灾后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车辆交通)的救助赔付,每人每天救助赔付限额100元。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2×24小时;灾后转移安置救助赔付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7×24小时。一个县(市、区)一个年度内临灾避险转移救助赔付累计限额,不超过该县(市、区)年度保费收入的20%。
5.因旱灾导致人员日常饮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救助赔付。救助赔付限额每人每月120元,一次自然灾害不超过3个月。
6.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准备及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抢险救灾人员死亡的,每人救助赔付40万元;造成人员受伤的,每人医疗费救助赔付限额40万元;人员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每人总救助赔付限额为40万元。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人员受伤的医疗费救助赔付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及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后,在40万限额内据实赔付。
7.一个县(市、区)1个年度累计救助赔付限额为该县(市、区)当年度保费收入的15倍。当一次自然灾害救助赔付总额导致救助赔付超过15倍限额时,此次自然灾害赔付按比例赔付。
8.上述保障范围第1、6项医疗费救助赔付具体范围见附件2。
(三)保障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四)启动条件。
1.保障范围第1、3、4、5项的启动条件为:有关人民政府、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专项机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2.保障范围第6项启动条件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抢险救灾人员。
(五)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害,灾害民生保险不予保障:
1.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违法犯罪行为、自残自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人身伤亡;
7.疾病;
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四、保费
(一)保费标准。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二)保费来源。灾害民生保险所需保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2026-2028年)》(鲁应急发〔2026〕2号)要求,结合市、县财政状况,省直管县中的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六个县省级财政补助80%,县级财政承担20%;微山县省级财政补助70%,县级财政承担30%。对其他县(市、区),省级财政补助6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20%。
五、承保机构
(一)承保机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济宁金融监管分局根据有关规定,从省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中,综合评判专业资质、承保能力、理赔服务以及历史承保情况等因素,选择确定各县(市、区)承保机构,每个县(市、区)1家。灾害民生保险不采用共保体方式。同一承保机构承保县(市、区)数量不得超过济宁市所辖县(市、区)总数的50%。
(二)保险合同。市应急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作为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灾害民生保险合同并监督实施,合同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承保机构责任。灾害民生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响应、勘核、理赔机制,加强专业团队建设,优化保险服务流程,全天候接报案,确保理赔工作及时、公开、规范、透明、高效。
2.建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灾害民生保险目的意义、保障内容、报案方式、理赔流程、权益维护等。
3.开展风险防范知识宣传、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研究、灾害风险减量、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等防灾减灾工作,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极端灾害性天气信息的靶向推送。
4.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严防骗保、道德风险等问题。
5.建立情况调度和统计分析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情况,开展规律性分析,发现问题苗头,应向县级及以上应急部门报告。
6.主动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综合费用率。灾害民生保险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归属于灾害民生保险业务的税金及附加+宣传费用-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各县(市、区)承保机构每年度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
六、报案和理赔
(一)出险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1、2、3项情形的,由本人或有关受益人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损害发生地不明的,向损害发现地承保机构报案);因自然灾害造成多人伤亡或多处房屋损毁,可由损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报案。符合保障范围第4、5、6项情形的,由受灾地区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案。
(二)证明材料。救助赔付申请人申请救助赔付时,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损害发生经过、损失清单、人身伤亡或房屋损害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据缺失,导致损害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定的,承保机构不予赔付,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三)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启动查勘定损程序。同一自然灾害造成一个乡镇(街道)5人以上(含5人)人员伤亡或10户以上(含10户)居民房屋损坏的,乡镇(街道)应配合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
(四)公示。救助赔付前,承保机构应在事发地乡镇(街道)或村(居)显著位置对救助赔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救助赔付事项、事故灾害发生时间经过、勘察认定情况、救助赔付对象、救助赔付金额、承保机构信息、反馈意见时间和方式等。一次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居民房屋损坏户数50间以上(含50间)的,可先赔付后公示。
(五)理赔款给付。保障范围第3、4、5项中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的,理赔款给付给负责房屋修缮或提供相关生活保障的单位。
七、监督管理
(一)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天候接报案工作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灾害事故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及时、准确、全面的将灾害民生保险承保、理赔相关信息录入到省灾害民生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要做好灾害民生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于每月10日、25日前将灾害民生保险救助赔付数据报市专项小组办公室。
(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承保机构做出赔付或不予赔付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赔付案件的合理性、要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每月25日前向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备。案情复杂的,应会同承保机构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对审查发现的不合格赔案,由承保机构收回相应理赔款。
(三)市专项小组将加强对灾害民生保险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承保机构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对承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理赔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停止其承保灾害民生保险资格;根据全市灾害民生保险开展情况和省综合评估结果,适时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八、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运用广播、电视、短信、明白纸、政务新媒体等形式每年开展灾害民生保险宣传。各县(市、区)应急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对外公开咨询和报案电话,及时解答人民群众关于灾害民生保险的问题。
(二)市、县应将灾害民生保险的保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提取保费等方式聘用保险经纪公司中介机构参与灾害民生保险工作。
(三)各县(市、区)以保险形式拓展灾害民生救助保障范围及保障额度的,应通过另立险种的方式实施,不得在灾害民生保险中增加或减少本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
(四)各县(市、区)灾害民生保险专项小组办公室和承保机构,应加强灾害民生保险实施情况分析,重要事项及时向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之前灾害民生保险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自然灾害导致居民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及救助赔付标准
2.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人员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
3.申请理赔证明材料
附件1
自然灾害导致居民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及救助赔付标准
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 救助赔付标准 | |
一、仅屋顶或门窗受损 | ||
1 | 同一村(居)、社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10户(含)以上屋顶受损。 | 屋顶为茅草、篷布等结构的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60元计算。 |
2 | 屋顶为土瓦结构,单层瓦面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00元;双层瓦面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30元。 | |
3 | 屋顶为彩钢瓦结构的,仅彩钢瓦受损的按照每平方米110元,彩钢瓦面及其支撑结构受损的每平方米160元。 | |
4 | 同一村(居)、社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10户(含)以上门窗受损。 | 仅玻璃破碎的,每平方米60元。 |
5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铝合金窗(含玻璃),按照每平方米250元计算。 | |
6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其他窗户(含玻璃),按照每平方米130元。 | |
二、住房进水 | ||
1 | 同一村(居)、社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10户(含)以上房屋进水。 | 20厘米<进水水位线≤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500元。 |
2 | 50厘米<进水水位线≤10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1000元。 | |
3 | 100厘米<进水水位线≤1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2000元。 | |
4 | 进水水位线>150厘米,每户赔付限额3000元。 | |
5 | 住房进水年度累计赔付最高8000元。 | |
三、Ⅰ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屋顶倒塌、楼板倒塌或墙壁与屋顶倒塌的面积之和不超过10平方米(含)。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4而小于1/3(含)。 | 每间2500元。 |
3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4而小于1/3(含)。 | |
四、Ⅱ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屋顶1/2。 | |
3 |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 |
4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10平方米但不超过20平方米。 | |
5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1/3而小于2/3(含)。 | 每间5000元。 |
6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1/3而小于2/3(含)。 | 每间5000元。 |
五、Ⅲ级倒塌或损毁 | ||
1 | 墙体倒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墙体面积1/2。 | 每平方米200元。 |
2 | 屋顶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屋顶总面积1/2。 | |
3 | 楼板坍塌超过10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1/2。 | |
4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20平方米。 | |
5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2/3以上的或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2/3以上。 | 每间10000元。 |
6 | 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 |
7 |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 |
8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 | 每户救助限额25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9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 | 每户救助限额50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六、每年累计基本赔偿限额 | 每户救助限额50000元,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损失情况据实赔付。 | |
附件2
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人员医疗费救助赔付保障范围
一、救助赔付范围
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赔付项目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救护车使用费;
(二)住院发票或其他有效单据上载明的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
(三)专科医生认为必需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材料费;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费用。
三、除外费用
(一)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二)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三)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四)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
(五)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四、就诊医院
除紧急抢救外,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五、时间要求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含)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附件3
申请理赔证明材料
1. 保险事故与自然灾害或特定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录像、有关证明人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证明、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
2. 保险事故发现的时间、地点、过程、损害等文字描述,并有相关证明人签字。
3. 人员死亡的,提供由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宣告死亡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4. 人员受伤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正式发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和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如:报销结算单、费用分割单)。
5. 房屋损毁的,提供房屋权属或居住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房屋损毁现场影像资料、房屋损毁评估意见或损失清单。
6. 政府或部门报案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1、2内容外,还应提供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救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灾人员及房屋损毁清单、申请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支出清单、灾害损失认定证明、救助公示文件、参与灾害救助等第三方支出证明)。
7. 当事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身故的,提供救助受益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的法定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公安户籍证明、公证书等);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 给付赔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9. 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的,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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