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2026-03422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 成文日期: | 2026-09-16 | 发布日期: | 2026-09-16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金乡县崇文食品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金政字〔2026〕50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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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26-09-16 |
| 发布日期: | 2026-09-16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金乡县崇文食品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金政字〔2026〕50号 |
| 有 效 性: | 0 |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金乡县崇文食品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金政字〔2026〕50号
县应急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恳请县政府对〈金乡县崇文食品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的请示》(金应急字〔2026〕2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金乡县崇文食品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金乡县崇文食品有限公司“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外包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动火作业失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崇文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毕爱军,崇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与外包施工方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不完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过期未更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苏钦海,崇文公司股东、监事,本次外包作业具体经办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与施工方商定价格但未审查施工方资质,未与施工方签订外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园区报备动火作业,未全程在现场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行政处罚。
3.孟凡省,崇文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员职责。三级教育培训材料造假,动火作业证档案管理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开展评估和修订,未对承包商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行政处罚。
4.寻广通,崇文公司制冷工,受苏钦海安排负责现场监护。监护期间未全程在场且存在抽烟行为,未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火灾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关闭氨阀门,避免了次生灾害,在应急处置中有积极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由崇文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防水施工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5.欧阳一令,防水施工承包人、金乡县金乡街道兴业防水材料经营部经营者。作为防水施工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无相应资质承揽防水工程,施工人员无高处作业操作证,未制定防水作业流程及规程制度,未对施工风险进行全面辨识,使用明火进行防水作业,直接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28.35万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刘运山,防水工,无高处作业操作证,参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鉴于刘运山系受欧阳一令临时雇佣,非本次施工的组织者,在施工中处于从属地位,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了初期扑救,事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7.韩萌,中共党员,金乡经济开发区副科级干部,分管环保和安监工作,负责县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安全检查闭环管理机制,安全培训组织不力、流于形式。建议由县经济开发区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8.张清林,中共党员,金乡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负责县经济开发区食品产业园安全生产具体业务工作。安全检查仅有照片、无纸质记录、无复查闭环,对崇文公司动火作业未报备的情况失察。建议由县经济开发区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金乡县崇文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2.县经济开发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其向金乡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安全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0日内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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