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18-47191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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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18〕164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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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18〕164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字〔201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惠民殡葬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减轻群众殡葬负担为基本目标,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全面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在全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2019—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2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基本全覆盖,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大力倡导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葬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惠民殡葬力度
1. 惠民项目。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含消毒费);遗体存放费(1天);遗体火化费(环保炉);骨灰寄存费(1年)。
2. 实施范围。(1)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2)驻济部队的现役军人;(3)驻济部队服务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4)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待安置退伍军人;(5)各类驻济院校的教师、学生。
3. 工作程序。具体免除形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居民在济宁市死亡但在济宁市以外地区火化遗体的,不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4. 资金补助。2019年1月1日起对实行四项惠民殡葬政策的县(市、区),市财政将给予定额补助。按照2017年火化遗体具数,对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200元/具进行补助;对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济宁高新区按照150元/具进行补助。
(二)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1. 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林业、财政等部门,按照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乡镇级和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于2019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2019—2022年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并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依法建设审批。2019年年底,各县(市、区)全部启动建设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率30%,并做好已建公墓的整顿改造工作,现有的公益性公墓实现规范化管理;2020年年底,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率达到50%;2021年年底,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成率达到80%;到2022年年底,全部建成14个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基本全覆盖,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辖区安葬需求,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葬法的比例达到50%以上。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管理。
3. 强化运行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安葬墓位(存放格位)应严格按顺序依次安放,并向村(居)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公益性公墓要运用“山东省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公墓管理子系统,确保公墓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录入,实现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4. 落实资金补助。各县(市、区)要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墓的建设管理发展。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三)规范殡葬服务市场
1. 规范殡仪馆服务及殡葬市场秩序。殡仪馆全部实行“两公开一自愿”制度,所有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均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规范殡葬中介服务、丧葬用品销售市场秩序,整治殡葬服务、中介及殡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 规范运尸车辆管理。运尸车辆全部由殡仪馆承办,各种手续齐全,环保达标、运行安全,车体喷涂殡仪服务字样,严厉查处非法车辆运尸行为。
3. 规范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医疗机构太平间(停尸房)作为为死亡患者遗体提供临时停放的内部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严禁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扩面增项惠民工作和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负责惠民殡葬政策的全面落实和公墓审批、公墓年检,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法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立项、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制度,保障公益性公墓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的经费投入,对骨灰撒散、树葬、花葬、壁葬等绿色生态葬法实行补贴奖励;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私自改装的非法车辆运输遗体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新建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加强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的供给和管理,严禁占用耕地建造墓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占用除林地及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私修乱建墓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地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负责公益性公墓规划审核手续的办理;林业部门要结合荒山育林和植树造林,积极支持树葬区建设,负责林地使用审核手续的办理,对破坏林地私修乱建墓地的依法查处;工商部门依法做好棺木、纸扎等殡葬用品市场的清理和查处;物价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信、村村响、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发挥惠民殡葬政策的综合社会效益,将其与实行火葬、推行生态殡葬、倡导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的新理念、新风尚。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村居红白理事会的作用,调动广大群众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动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深化殡葬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落实督导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和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公墓管理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殡葬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运营规范。要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不断完善行风评议制度。对各县(市、区)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公墓建设迟缓影响惠民殡葬政策落实的,限期完成任务,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4日印发的《关于推行普惠性殡葬惠民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字〔2015〕52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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