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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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3-04-17 | 发布日期: | 2013-04-17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JNCR-2013-0130003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济宁市人事考试考点(监考)学校及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人社发〔2013〕25号 | 有 效 性: | 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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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4-17 |
发布日期: | 2013-04-17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JNCR-2013-0130003 |
标 题: | 关于印发《济宁市人事考试考点(监考)学校及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人社发〔2013〕25号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人事考试考点(监考)学校及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3〕2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社会事业发展局,北湖新区党政办公室:
现将《济宁市人事考试考点(监考)学校及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量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 市 教 育 局
2013年4月17日
济宁市人事考试考点(监考)学校及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量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考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济宁市人事考试规定》(济政办发〔201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考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济人社发〔2012〕17号)和《济宁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济人字〔2006〕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考试考点(监考)学校,指承接人事考试任务的各级各类学校;人事考试工作人员,指参加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考点学校(监考学校)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各项人事考试报名点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事考试中心建立人事考试量化管理系统,通过人事考试量化管理系统安排人事考试工作。各考点(监考)学校为系统用户,通过人事考试量化管理系统管理本校的考试工作人员。市教育局和县市区人社、教育部门作为系统用户,可以查看各考点(监考)学校人事考试工作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科作为系统用户,对巡视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量化管理的因素包括加分因素和减分因素。学校组织得分和考试工作人员得分合计为考点(监考)学校总分。包场巡视人员得分按个人单独计算。巡视组长、副组长、违纪处理人员、试卷保密员等非包场巡视人员得分为当次考试包场巡视员得分平均值。年度量化管理总分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考点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五条 加分因素包括承接考试次数、安排考场数量、抽调人员数量、履行职责情况,具体为:
(一)每承接一项人事考试+200分;
(二)安排考场,每场次+3分;
(三)抽调考试工作人员,每场次每人+2分;
(四)每查处一名将规定以外物品带入座位的违纪考生+10分;
(五)每查处一名偷窥、交头接耳的违纪考生+20分;
(六)每查处一名翻阅资料、传递纸条的违纪考生+20分;
(七)每查处一名使用假身份证件或假准考证的违纪考生+30分;
(八)每查处一名请人替考的违纪考生+30分;
(九)每查处一名无线电作弊的违纪考生+40分。
第六条 减分因素分为一般减分因素、严重减分因素和重大减分因素。出现一般减分因素,每次减20分;出现严重减分因素,每次减50分,相关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人事考试工作;出现重大减分因素,每次减1000分,相关考点(监考)学校不得参加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人事考试工作。
第七条 一般减分因素为:
(一)发现密封条缺失,未在开考后10分钟内报告的;
(二)考生坐错考场,开考半小时后才发现的;
(三)因使用不当,造成考试专用设备损坏的;
(四)开考30分钟后,发现考生证件不全的;
(五)从底部拆封试卷袋的;
(六)未按要求封装考场记录单的;
(七)考场记录单填写不完整,有漏项的;
(八)开考后,被巡视人员发现有考生将不准带入座位的物品带至座位,未按要求处理的;
(九)开考30分钟后,巡视人员发现考生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考号、科目代码等;
(十)领取试卷时,未携带介绍信和身份证的;
(十一)未按要求张贴“考场规则”、“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及警示、提示语的;
(十二)未让考生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字的;
(十三)考场标志、座位号张贴混乱的;
(十四)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严重减分因素为: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或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四)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开考60分钟后,考场内有形貌、年龄与座次表明显不符考生,被巡视人员发现的;
(八)监考期间睡觉、玩手机、看书报杂志的;
(九)领取、发放试卷时,未核对级别、科目、场次信息,导致分发错误的;
(十)对缺考考生,未在座次表上划“×”或未在考生试卷、答题卡上做相应缺考处理的;
(十一)丢失密封条、考场记录单、考生座次表的;
(十二)将考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十三)题本、答题卡错装或混装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九条 重大减分因素为:
(一)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卡(纸)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卡(纸)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考场记录单、考场座次表的;
(四)考场内丢失试卷或答题卡的;
(五)擅自涂改考场记录单的;
(六)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考试信号发放错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按照各考点(监考)学校年度量化管理得分,从高到低选出先进考点;年度量化管理分每1000分,可以获得1名先进个人表彰名额。巡视人员的年度量化管理得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科管理,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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