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公安,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05-28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18-0010001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18〕41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公安,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日期: 2018-05-28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18-0010001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字〔2018〕41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吸引各类人才来济创业就业,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效服务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力服务全面建成小康、全面转型振兴“两个全面”的战略目标,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人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适应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需要,充分发挥人口管理职能,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吸引各类人才到我市安家落户、创业就业。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目标,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放开,积极推进。全面放开落户城镇的门槛和限制,精简办事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

(二)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三)统筹配套,强化保障。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实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三、改革主要内容

全面放宽济宁市市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的建成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城镇户口迁移政策,方便各类人才及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依次在我市城镇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高级人才

2.专业技术人才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

4.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5.合法稳定就业

6.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在校生

(二)全面放开落户门槛

有证即可落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凭毕业证书(其中,境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居民身份证可在全市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城镇属性)申请落户;高级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凭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可在全市县(市、区)人才市场集体户申请落户。申请落居民家庭户的,需一并提供与该居民家庭户户成员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证的,不再另行提供)。

购房即可落户。通过合法方式、合法途径获得住宅,具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凭《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合法所有权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确系合法房产但暂未取得合法所有权证明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系统备案查询确认书》申请落户。

租房即可落户。租住成套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落户的,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协议。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只需分别提供房管部门颁发的《公房租赁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廉租住房租赁证》。

就业即可落户。所在工作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凭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和劳动合同到单位集体户所在派出所申请在单位集体户上落户;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凭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和劳动合同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在社区集体户上落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在社区集体户上落户。

以上4种情形申请配偶、父母、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或者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证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

就学即可落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在校学生,入校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可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其中,学校集中办理的,由学校出具入户介绍信、申请入户花名册、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学生自愿自行申请办理的,凭学生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申请。

(三)全面缩短办理时限

依托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监督审批系统,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工作效率,高效便捷地为群众办理落户。对手续完备的申请,属济宁市内迁移的当场予以办结,向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山东省内济宁市外户籍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1个工作日内在济宁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备案电子准迁信息,并联系督促对方公安派出所及时办理户口迁出;山东省外户籍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1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发放纸质《准予迁入证明》。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本市户籍人员可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建立社区集体户制度,对全市有户籍、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的户口进行有效管理。完善人才市场集体户制度,对全市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工作单位的引进人才户口进行有效管理。

(二)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区域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等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

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和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方式,依法保护我市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教育资源供给保障机制。将新落户教育适龄儿童全部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挖掘学校潜力,扩大学位供给。完善招生入学政策,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统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用足用好教师聘任制政策,根据教育适龄人口变化做好师资储备。

(三)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四)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新落户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技术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新落户人口纳入我市医疗救助范围。

(五)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待遇。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六)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创业指导、后续支持等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享受同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改革措施,合力推进。

(二)认真抓好落实。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本方案有关规定,全面放开落户门槛,简化落户手续,压缩办理时限,为各类人才落户济宁提供便利。要积极借鉴外省市先进工作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控制人口、限制迁移的老观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要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模式,完善相关服务措施,积极施行预约服务、错时服务、延时服务、互联网服务、免费复印、证件邮寄等便民利民措施,对有特殊需求的人才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等,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积极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积极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的宣传活动,全面阐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惠民政策,跟进报道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找准宣传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从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给群众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出发,把宣传的重点放在提高各类群众知晓率上,力争做到人员全履盖,内容全知晓,政策全理解,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关注和参与户籍制度改革,为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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