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14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NCR-2018-0020015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8〕40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14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NCR-2018-0020015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8〕40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审计资源,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审计局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

第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四)执业行为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五条  市审计局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时,应当面向社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

第六条  市审计局与公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选定之日起20日内签订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选定之日起7日内向市审计局提交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业务人员配置方案,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业务人员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在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同级审计部门支付,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业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业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等,应当及时向市审计局报告。

第十二条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派出的业务人员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9日。


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二)对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或者专业鉴定;

(三)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的重大争议问题进行集体会商。

第三条  聘请的外部相关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市审计局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专业人员的选聘

第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需要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市审计局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五条   聘用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按照“控制总量,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聘用人员年度计划,明确各项目拟聘人员数量、专业要求、专业资质和工作分工、工作时限等内容,并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临时提出聘用人员申请报告:

(一)审计项目出现计划调整、临时追加或人员变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聘用外部人员参与审计;

(二)因特定事项,需聘用专业机构、外部专家参与审计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或者鉴定意见。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聘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评。

第九条  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自觉接受市审计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聘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市审计局应当将聘用人员编入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督导、业务管理和业务复核,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当加强对聘用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  拟聘用人员凡与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聘用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聘用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聘用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审计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市审计局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聘用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在审计项目结束时,应当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审计组。聘用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市审计局应当组织对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内容及标准参照《山东省审计厅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支付聘用人员费用。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承担的审计工作,解除聘用协议,依法依纪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四)违反审计纪律、保密纪律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领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四章   聘用人员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费用由市审计局支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费用标准,参照《山东省审计厅聘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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