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17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NCR-2018-0020018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8〕43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19-12-17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NCR-2018-0020018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18〕43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培训(以下简称出国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出国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外,针对某项培训主题,采取听课、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等方式,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出国培训纳入全市因公出国管理范围。

第三条  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境)外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出国培训项目的计划申报、执行管理、绩效评估和成果推广,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出国前预培训、出国培训团组管理、境外培训机构选用、出国培训费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出国培训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按需派遣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出国培训质量。

第五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排出国培训,凡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出国培训人员必须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严格控制团组人数。

第六条  大幅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培训主题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不符、与拟派往国家或地区优势领域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特长不符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  出国培训项目有以下类型:

(一)按参加人数分为个人培训项目和团组培训项目。

(二)按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企业管理类培训项目和党政管理类培训项目。

(三)按培训时间分为短期培训项目和中长期培训项目。短期培训项目是指在国外培训时间10天以上90天以内的培训项目,中长期培训项目是指在国外培训时间90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

(四)按审批程序分为审批类培训项目(也称国家外专局资助项目或中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和审核类培训项目(也称非国家外专局资助项目或非中央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审批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资助全额或部分境外培训费用的项目。审核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下达出国培训审核件、省外办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不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八条  出国培训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不得组织未列入市年度出国培训项目计划的出国培训。

第九条  出国培训项目计划纳入出国(境)培训项目库管理。出国(境)培训项目库的时间规划周期为3年,实行滚动管理,每年编制后3年的项目库,申报年度计划时原则上从对应年度的项目库中遴选。

 第十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应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和重点任务,按照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充分论证出国培训的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以培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优化出国培训项目结构,增加专业技术类、专题化管理培训比重,科学编制申报出国培训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申报程序:

(一)预报项目。组团单位将《项目计划申请表》的纸质盖章文件、EXCEL格式电子版文件报送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汇总项目计划,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初审意见抄送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由市外侨办上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我市下年度出国培训项目申报计划。

(二)网上申报。申报计划经省外专局评审确定后,组团单位通过国家外专局“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三)报送书面材料。对在线审核通过的培训项目,组团单位通过“申报系统”打印《项目计划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围绕培训主题安排培训日程,不得安排与培训主题无关的参观访问以及礼节性拜访等活动。

第十三条  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对口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培训地点一般不得超过2个城市,工作日不得安排长距离城市间移动。

第十四条  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严格按照培训任务选派参训人员,参训人员从事工作须与培训主题紧密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参训人员年龄距退休不少于5年,不超过55周岁。已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出国培训,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人员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出国培训。参训人员是副处级以上的必须纳入全市因公出国量化管理规定和计划管理,无计划的和超出量化管理规定的人员不得派出。

第十五条  根据出国培训团组人数及培训时间长短,对培训人员的语言和培训团组的翻译要求如下:

(一)中长期培训团组及5人以下的短期培训团组,要求每人具有BFT高级或英语6级等外语水平证书,或者具有国外独立学习、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证明;

(二)5人以上(含5人)的培训团组应配备随团翻译,随团翻译分为专业翻译和生活翻译。专业翻译是指在国外培训过程中由外方培训机构提供的翻译人员,生活翻译是指由参团人员担任的在团组出入境及日常活动中提供基本语言交流服务的人员。

生活翻译的语言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一)BFT高级水平;

(二)参加过其他国家承认的外语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者(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三)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出国期间使用所学语种;

(四)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学习1年以上并出具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留学进修证明,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出国培训项目计划当年有效。组团单位在团组拟出行前6个周提交项目执行材料,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受理项目执行材料的截止日期一般为10月底。短期培训团组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培训任务并回国。不得在前往国家(地区)大选、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期间安排培训。

第十七条  执行出国培训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报送的执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将有关项目执行电子版材料报省外专局预审并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要保证所报送的邀请函、日程安排等执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项目执行的申报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培训团组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团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当在出国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培训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二十一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坚持“谁组团、谁负责”和“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对培训团组和派出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出国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出国培训团组在出国前应开展预培训,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习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的业务理论知识;

(二)了解培训主题业务目前在国内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外事礼仪和安全保密教育;

(四)了解所赴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风俗习惯、法律法规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应注意做好安全和保密工作,加强管理,严肃纪律,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和有关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发生境外突发事件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可派员或采取其他形式,对培训团组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培训团组应严格按照报批的培训日程进行国外培训和公务活动,不得擅自更改培训日程和路线。组团单位应指定团组国外活动联系人,全程跟踪了解团组国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培训团组与境外培训机构互相监督、双向评估机制。

第二十七条  组团单位应为出国培训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第六章  境外培训机构选用

 

第二十八条  组团单位应根据培训需要,优先选择国际知名大学、专业对口的著名国际公司、科研机构及与国家外专局建立正式合作关系且符合培训优势需求的境外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国培训团组应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协议需明确派出、接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境外培训主题、目的、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情况。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因公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坚持精简节约、务实高效原则安排经费预算。无预算或超预算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派出单位应当进行出国培训经费预算先行审核,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三十二条  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中长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

(二)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济宁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14〕5号)、《济宁市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14〕9号)执行。

培训费是指用于出国培训团组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培训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培训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培训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国际机票的购买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审批类出国培训团组应在出国前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专局办理资助经费领取手续;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到国家外专局办理资助经费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

(三)擅自提高出国费用开支标准;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培训总结和成果推广

 

第三十七条  培训任务完成后,每个学员应及时向组团单位提交培训个人总结,组团单位要在10日内向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和市外侨办提交国外培训情况的图片资料和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紧扣培训主题,详实清楚地写出培训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做法及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并阐述培训后的主要收获和体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八条  组团单位应及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国外培训学习的收获和体会,扩大培训效果,分享培训成果。

第三十九条  市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联合组团单位定期对培训成果进行跟踪和推广。建立出国培训成果数据库和出国培训成果评估体系,促进成果共享。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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