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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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机关: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嘉政办发〔2017〕116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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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机关: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嘉政办发〔2017〕116号 |
有 效 性: | 0 |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17〕1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助推我县新旧动能转换,县政府决定,自9月3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中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这项改革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县新旧动能转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举措,对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作为,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基本要求
(一)简化准入。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要求,将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所涉及被整合证照事项。申请者办理相关事宜确需已整合涉企证照的,由原审批部门予以提供,不得另行备案。
(二)动态管理。整合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第一批将涉及10个部门的26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三十一证合一”。对暂未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的涉企证照事项,将结合“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成熟一批、整合一批,逐步把更多符合整合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三)信息互认。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和其他单位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建立“一个部门办理,多个部门互认”的“多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四)放管并重。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应强化主动监管、协同监管,提高履职意识,优化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
三、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多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县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企业)。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有关部门。
(二)工作流程。在各级企业登记窗口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企业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在申请表上勾选企业需办理的涉企证照事项。登记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录入企业登记信息,经审查合格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三)信息互认共享。工商部门在核准“多证合一”业务后,通过业务登记系统由山东省工商局通过电子政务外网集中共享至省级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接收到“多证合一”数据后下发至市、县级相关部门,市、县级各相关部门对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多证合一”数据整理归档。
企业登记申报信息能够满足有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有关部门不需再另行重复采集,企业不需再到有关部门申办涉企证照事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各有关部门要将主要精力、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向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要实行审慎监管,认真梳理监管事项,查找监管风险和隐患,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管理,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要充分发挥协同监管优势,在实现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不断完善部门协同与联合惩戒机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多证合一”改革作为加快“放管服”改革、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有效措施,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协调、亲自督导,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好本区域内相关工作。县政府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县各涉企证照事项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配套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工商部门要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投入,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三)“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效力互认。改革后,全县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金融、保险、中介机构等要主动衔接、认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互认“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强化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使用范围,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四)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改革后,后续监管的职责仍由原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执法部门负责,不得因发放“多证合一”营业执照而放松监管责任。对于已整合到营业执照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仍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六)加强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任务清单,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改革实施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嘉祥县“多证合一”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嘉祥县“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事项清单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
嘉祥县“多证合一”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齐 伟 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曹桂生 县工商局局长
李养进 县节会办副主任
成 员:梁春立 县政府审改办主任
贺玉微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遵祥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香山 县交运局副局长
徐召俊 县港航局副局长
刘 文 县工商局副局长
冯英会 县质监局副局长
宋 宁 县商务局副局长
国洪桥 县农业局副局长
张榜超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鲁绪朋 县体育中心(体育局)副主任(副局长)
张进图 县煤炭局(压煤办)副局长(副主任)
王其礼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王 鹏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张根环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建华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曹桂生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嘉祥县“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1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公安部门 |
2 | 公章刻制备案 | 公安部门 |
3 | 开锁业备案 | 公安部门 |
4 | 娱乐场所备案 | 公安部门 |
5 | 住房公积金缴纳登记 | 住房公积金中心 |
6 |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交通运输部门 |
7 |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交通运输部门 |
8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 交通运输部门 |
9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 交通运输部门 |
1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工商登记事项的备案 | 交通运输部门 |
1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 交通运输部门 |
12 | 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备案 | 港航部门 |
13 |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港航部门 |
14 | 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港航部门 |
15 | 获得种子经营许可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农业部门 |
16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商务部门 |
17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商务部门 |
18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
1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仅限于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备案 |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
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备案 |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
21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
22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备案 |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
23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注销备案 |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 |
24 | 成立体育经营实体或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的告知 | 体育部门 |
25 |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 煤炭部门 |
26 | 原产地证企业备案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贸易促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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