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济兖政发〔2022〕10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2-12-26


2022年12月26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下发公布了《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济兖政发〔2022〕10号),我们邀请到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李文章、该领域专家兖州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和应诉科科长常胜对文件中的出台必要性、专业术语、新旧文件差异方面进行专题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因我区原《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济兖政发[2016]12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失效。加之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办法内容亟需进行补充完善,在此情况下制定《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尤为必要。

二、行政应诉概念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三、新旧文件差异

与旧文件相比,新文件在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延期举证、发挥公职律师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参与调解、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办法》明确了以区级政府为被告,以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受政府委托的组织为被告和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的确定、收文批办程序及举证答辩程序。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未经复议直接以区政府为被告案件及经过复议、区政府单独作为被告的及经过复议,区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同时增加了以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受区政府委托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及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

(二)关于延期举证。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情形。

(三)关于发挥公职律师作用。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关于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定。

(四)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情形、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行政机关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

(五)关于行政机关参与调解和解。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审前调解和解,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审判中参与调解及行政机关在参与调解、和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六)关于判决处理。新《办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就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

(七)关于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规定。

(八)关于案件材料立卷归档,行政应诉工作保密、培训等制度。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案卷评查工作;增加了行政应诉工作保密、培训、信息化建设、旁听庭审、典型案件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具体联系人:孔甜甜

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兖政发〔2022〕10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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