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济兖政发〔2022〕10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2-12-26


日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文件。我们邀请到兖州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曹传星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请问该《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省政府复议办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鲁政复办[2021]10号)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流程优化”规定,市政府印发《济宁市行政应诉办法》(济政发[2020]10号)对以县(市、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的确定作出具体规定,我区原《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济兖政发[2016]12号)已到期失效,目前,全区行政应诉工作缺少具体规定,故在此背景下我区出台了该《办法》。

问:请问该《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以实际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问:请问这一《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一)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本《办法》对我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了具体规定。分别规定了以区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未经复议直接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经过复议的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以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受政府委托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和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的确定。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8种情形,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的4种情形进行明确,并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

(三)行政机关参与调解和解。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组织的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参与调解。行政机关在参与调解、和解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败诉案件报备。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区政府并向区司法局备案。

政策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具体联系人:孔甜甜

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兖政发〔2022〕10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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