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打印 时间:2016-05-18


2016年5月18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公布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6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日益凸显。残疾人因身体功能障碍,面临特殊困难,亟须建立制度化保障机制。在国家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背景下,兖州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标志着全区残疾人社会保障进入新阶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

二、决策依据

本政策严格遵循上级政策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山东省政府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济宁市政府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6号)。这三个层级文件共同构成我区政策制定的权威依据。

三、出台目的

本政策旨在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具体目标:补偿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保障基本生活;缓解重度残疾人照护压力;建立规范发放机制,确保资源公平分配;促进与其他社会福利政策有效衔接。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同时满足:兖州区户籍、享受低保、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兖州、持一二级残疾证需长期照护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长期照护指持续6个月以上特殊护理。

(二)补贴标准机制

两项补贴均为80元/人/月,自2016年1月执行。标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资金实行省、市、区三级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5%、20%、45%。

(三)政策衔接协调

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同时申领两项补贴。对符合多项福利政策的,实行“择高申领”。具体而言:享受孤儿保障的残疾儿童可申领护理补贴但不享受生活补贴;已享受“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护理补贴。

(四)申领发放流程

实行“一门受理”,申请人可在镇街社会救助窗口统一提交材料,支持监护人、村委会等代办。审核环节明确时限,镇街初审和残联审核各5个工作日。采用金融机构直接转账方式发放,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五)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一人一档”管理制度,实行年度复核与动态管理。明确民政牵头、残联配合、财政保障的部门职责,加强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本政策实施将有效改善兖州区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确保政策落实,让残疾人群体真正受益。

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537-3492716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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