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6-10-27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济宁市持续健全覆盖全民、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参保群众基本医药服务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伴随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定点机构规模增长,医保定点资源布局均衡性、结构合理性与基金使用效能仍有提升空间。为深入贯彻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关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的工作部署,科学统筹优化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布局,持续提升医保基金支付效能,保障参保群众便捷享受优质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医保发〔2026〕17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12号)等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为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市医保局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对照国家医保局基本医保定点床位配置测算方法,结合我市参保人口规模、基金收支状况等基础数据开展指标测算与可行性论证。期间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各功能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市医保中心意见建议,衔接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就分类配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基金风险管控等核心内容反复修改完善,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过渡安排四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与基本原则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统筹收支、持续发展,动态优化、提质增效,均衡普惠、便民可及三项基本原则,通过总量调控、结构优化、精细管理,推进“三医”协同高效发展。目标到2028年底,基本形成总量适宜、结构优化、布局均衡、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新格局,构建与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相适应、与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匹配的定点医药服务体系。

(二) 分类明确资源配置标准

1.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以每千常住人口医保床位为核心调控指标,建立“基础测算+三类调节系数”的测算方法,综合患者流动、基金结余、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精准测算需求床位数。当全市测算值≤实际值时,以优化存量为主,引导富余床位向康复、护理等方向转型;当测算值>实际值时,在基金可承受、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增量,按各地参保人员占比、基金使用情况有序新增。同时建立县域基金管控机制,明确引导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对困难群众就医实行医疗救助单独定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紧扣“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要求,以800米为服务半径,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已有相同类型门诊定点的饱和区域暂不新增,服务空白区域优先纳入评估,保障群众门诊就医便捷可及。

3.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仅承担医保个人账户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定点条件的,依申请按规定纳入管理。

4.定点零售药店。城区按照“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差异化布局,服务半径800米内配置1-3家定点零售药店,非城区800米范围内不超过2家。择优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供应安全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管理。

(三)健全保障机制与过渡安排

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部门协同、强化数智赋能、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引导五个方面明确保障措施,压实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责任,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提升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同时设置平稳过渡安排,《通知》实施前已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正式运营的医药机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评估范围,评估通过后纳入定点管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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