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济兖政办字〔2022〕2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2-08-20


为科学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参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工程鉴定加固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等单位,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暂行)》。特邀请兖州区住建局村镇科科长纪伟洋同志对自建房排查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解读。


排查技术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内容包括房屋使用情

况调查、现场踏勘、初判、复核评估和判定。

第十条  房屋使用情况调查应包括:

(一)对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基本信息表》进行信息核实。

(二)需要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房屋使用资料(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监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问题等。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应按场址及地基基础安全排查、上部结构安全排查进行。

第十二条  排查初判应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作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初判结论。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  排查初判结果经县级复核评估后,作出存在严重

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判定结论。

第十四条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房屋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排查初判或复核判定后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五条  按本技术细则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在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节  场址及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八条  自建房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威胁情况。

根据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判定结果,位于危险

地段的自建房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有继续滑动迹象时,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

结构造成影响时,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当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1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粱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第二十一条  当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的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四)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二十二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支承大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承重墙或砖柱表面出现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剩余墙体厚度不足原墙厚的85%或不足180mm;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竖向通长裂缝;

(六)砌筑砂浆强度明显偏低,或砌筑质量较差;

(七)阳台板、雨棚、挑檐等悬挑构件出现明显下垂、混凝土酥裂分块、钢筋锈蚀严重、悬挑构件根部开裂等情形,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第二十三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干裂缝;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粱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三层及以上房屋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拉接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1/3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且板底裂缝宽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粱、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五)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顶制微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六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二)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三)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四)屋架下挠,懔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二十七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

(二)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件失效等损坏;

(二)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板、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五)无下弦拉杆的人字屋架;

(六)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开或墙体明显歪闪、开裂严重。

第二十九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懔条木构件、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第三十条  底层框架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底层砖墙出现贯穿墙身的裂缝,且裂缝宽度大于2mm;

(二)过渡层(框架相邻上层)墙体存在多条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mm;

(三)混凝土构件符合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十一条  底层框架房屋墙体及混凝土构件出现裂缝,但未达第三十条规定值时,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混杂结构房屋安全隐患的初判和判定,参照本技术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擅自加层(含夹层)、加高(含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

(二)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含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和位置;在原楼(屋)面擅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擅自加装电梯等);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且导人员密集或使用荷载大幅增加的(含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 KTV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第三十四条  人员密集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三层及以上且无正式审批、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超过设计年限或使用年限超过三十年的;

(三)结构形式明显混乱、传力体系不明确的。

第三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擅自加层(含夹层)、加高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的;

(二)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含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和位置;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屋面荷载增加较大等)的;

(三)擅自改变使用功能但未导致人员密集或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含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改变使用功能但楼面、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等)的。


政策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李敬振

咨询电话:0537-6621682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兖政办字2022 23号).pdf

济兖政办字〔2022〕2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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