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丨济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淑闽解读《关于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4-08-31


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济政发〔2024〕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准确了解《通知》内容,济宁市司法局邀请济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淑闽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市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新规定,决定对《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关于支持济宁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济宁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关于推进全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予以废止。

二、出台意义

持续深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和清理,督促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从源头上确保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变化

(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1.《关于支持济宁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济政发〔2022〕19号);

2.《关于鼓励支持城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济政办发〔2021〕3号);

3.《济宁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22〕3号);

4.《关于推进全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济政办字〔2022〕88号)。

(二)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内容(4件)

1.《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修改内容

删除《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0〕36号)二(二)3“实施分类评价”的全部内容。

2.《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主要修改内容

将《济宁市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11号)三9修改为“拓宽产学研合作路径。高校院所拟设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科创园区的,依法依规与其签订共建协议,给予充分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围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

3.《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主要修改内容

将《关于济宁市特色种植业巨灾保险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2〕57号)一(五)中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删除。

4.《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将《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 号)第十四条中的“备案”修改为“报送”。

凡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凡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日期不变,此次修改的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即2024年8月31日起开始施行。


专家信息:济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淑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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