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兖政办字〔2022〕23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2-08-20


2022年8月20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兖政办字〔2022〕23号)文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发生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消除我区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6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出台目的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

四、重要举措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

1. 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

2. 复核评估。区级相关部门要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 安全鉴定。各镇(街道)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对拒不委托或15日内仍未委托鉴定的,责成停业;对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鉴定为A、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鉴定为C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同时,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 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

(二)实施分类整治(2024年6月底前)。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1. 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 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 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 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 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底前)。

1. 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 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3. 强化行业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一体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以及体育场馆和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房屋违法违规建设清查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执法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指导镇街做好河道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和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大数据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建设手续办理,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4. 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镇街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5. 建立制度体系。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政策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具体联系人:李敬振

咨询电话:0537-662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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