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关于《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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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7
一、政策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精神,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每年调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决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中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三、出台目的
本通知的出台,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与职工收入增长相匹配,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类需求。保持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缴存基数符合当前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四、重要举措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24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 | ||||
济宁市职工 月最低工资标准 | ≤ | 缴存基数 | ≤ | 2024年度济宁市城镇 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 月平均工资的3倍 |
2010元 (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 曲阜市、微山县)
1820元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 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 | 24410元 | |||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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