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关于《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打印 时间:2025-07-17


一、政策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精神,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每年调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决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中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三、出台目的

本通知的出台,旨在实现以下目标: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与职工收入增长相匹配,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类需求。保持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缴存基数符合当前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四、重要举措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2024年度(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

济宁市职工

月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

2024年度济宁市城镇

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

月平均工资的3

2010

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

曲阜市、微山县

 

1820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

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

24410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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