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兖政发〔2023〕9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打印 时间:2023-09-18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出台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济兖政发〔2023〕9号)。

二、修改依据

1.《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

3.《济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济司字〔2021〕21 号)

4.《济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济司字〔2021〕20 号)

三、修改程序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区司法局2023年6月起牵头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督促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就文件施行情况进行调研,制作后评估报告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建议。7月6日,区司法局组织两名法律顾问召开兖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评估会议,集中讨论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对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研讨。8月中旬,区司法局起草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送各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区政府决定对2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四、修改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主要包括:

(一)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1件);

对《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作出修改:

1.第三十八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

2.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微调;

3.统一登记号调整为YZDR—2023—0020002;

4.修改后的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文件有效期不变。

(二)列为完善修订类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兖政发〔2021〕11号)列为需完善修订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4年1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届时自然失效。

(三)修改后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主要内容及重要举措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三部分,主要包括:

(一)对《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字〔2022〕26号)作出部分修改。

1.第三十八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

2.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微调;

3.统一登记号调整为YZDR—2023—0020002;

4.修改后的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文件有效期不变。

(二)列为完善修订类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将《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兖政发〔2021〕11号)列为需完善修订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4年1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届时自然失效;

(三)后附了修改后《济宁市兖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正式文本。

(四)《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济兖政发〔2023〕9号)文件出台后,区政府将在规定时限内将《通知》正本、制定说明、后评估报告和备案报告向济宁市人民政府和兖州区人大进行备案。

具体联系人:马莹

咨询电话:0537-3413076

济兖政发〔2023〕9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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