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46号)

发布日期:2004-05-12 16:48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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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髙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O O四年五月十二日

济宁市上地调査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全市土地资源及土地利用现状,促进保护耕地及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为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准确基础数据和资料,根据省政府的统 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5年底在全市开展土地调查,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市土地利 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土地图件、数据与实地不一致的矛 盾十分突出,严重制约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和 计划的实施,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土地调查是 国土资源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土地调查, 准确掌握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 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 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是政府实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决策 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高度,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 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本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的原则。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 调查同时进行。不能同时开展的,首先要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调查,然后进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

2.土地调查与加强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土 地调查成果不仅要反映土地利用现状,而且要满足土地所有权与 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要求,做到权属清楚、界址准确、地类清晰。

3.与原有资料相衔接的原则。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 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已完成的县级行政区域勘界资料。

4.实用与创新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提高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提高成果质量。强化调查成果应用,及时开发利用调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提高调查成果的时效性。

5.实事求是、为土地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工作的任务、质量、进度等,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土地政策和编制规划的需要,提供科学、现势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目标任务:

2005年5月底前,以县级为单位完成土地调查工作。主要包 括:查清城乡及各大企业的土地权属性质、归属、地类、利用状 况、获得方式等基本情况;通过土地权属界址、地类界勘测,确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基本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建立城乡现代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利用最新的航空摄影资料,对照 1996年底变更调查底图资料或使用2001年后完成的1 : 10000比 例尺地形图,充分运用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件、土地权属边 界协议书和有关资料,开展土地权属、利用情况的补充调查,制 作反映调查时点现状的1 : 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正射影像 图。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全区域或重点区域1 : 2000或1 : 5000比例 尺图件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但要做好与原有资料的衔接。

2.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利用全球定位技术(GPS)、地理信息 技术(GIS)、原有城镇地籍调查的平面控制资料、确权资料,开 展区域(不能小于建成区)或新增城镇规划区域城镇地籍调查工 作;原有确权资料、控制资料不能满足新增规划区地籍调查需要 的,重新进行权属调查,改造或重新布设城镇地籍调查需要的平 面控制资料。城镇规划区的界定要考虑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在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的同时,利用调 查资料,完成城乡土地登记发证特别是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发证工 作。在完成城乡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函苟 代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和资料更誕制度,初步 实现地籍管理制度化、现代化,使土地调查图、数资料与实地保 持一致。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有偿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 推行地籍信息产业化,提高地籍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土地调查的范围和依据

土地调查的范围:

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土地利用 现状更新调查的范围为济宁市行政辖区内,在外市的飞地(不汇 总到本市辖区面积)同时进行调查。城镇地籍变更调查范围要与 城镇规划所预留的范围相衔接。

土地调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1984)

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

4.《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源部2001)

5.《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源部2002)

6.《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试行)》(国土资源部2003)

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源部2001)

8.《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专〕字第2号)

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0-

1999)

10.2002年度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外业调查操作手册(试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2002)

1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H2001—92)

12.《县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定》

13.《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 日)

14.《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 号)

15.测绘部门发布的相关测量规范

16.经批准的本实施方案。

四、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

土地调查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 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行政勘界以及自然资源 科学考察、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成果和资料信息。运用航空摄 影测量(RS)、全球定位(GPS)、全野外数字采集和地理信息系 统(GIS)等新技术、新方法,查清城乡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 布和现状,更新城乡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建立城乡地籍管理信息 系统,做到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土 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 : 10000,城镇地籍 变更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为1 : 500;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 和发展较快的地区,尽量采用1 : 5000或1 : 2000比例尺图件开展

土地现状更新调查工作。

(一) 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城镇地籍 调查资料、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原有城镇地籍调查图、2001 年之后的1 : 10000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原有平面和高程控制资 料、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 区图、人口普查、土壤普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及当地其他自然、经 济、社会等基础资料。

2.编写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城 镇地籍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由市审查后报省批准实 施。各地要组建调查技术队伍,确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 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要加强对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分级技术培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培训各县市区的技术骨干,各县市区负责培训 本地土地调查技术人员。

(二) 土地调查分类

全市土地调查分类按照《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 号)执行,各地不得打乱本分类系统的分类、编号、顺序及其代 表的地类。

(三) 外业调查

外业调查要充分利用原1 : 10000比例尺利用现状图、城镇地 籍调查图和相关资料。已经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可充分利用 数据库的有关文件资料;未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开展土地利 用现状更新调查时,也可以先扫描、矢量化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 的有关信息,然后进行调查;城镇地籍变调查要先确定调查范围,确定新旧资料衔接利用方案,进行城镇变更调查和新扩范围的调查

1.各级行政境界调查

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以最新的行政勘界为准确定;有变化的,依 据有关规定重新上报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其他行政界线依据有 关规定确定。

2.土地权属界线调查

土地权属界线应以原有的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城镇土地权 属调查资料为依据,确定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界线;原有土 地界线已经变化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土地界线,如有争议的 可以先设定争议界,设置土地界址标志,确定土地权属界址;城 镇地籍调查要在控制测量的基础上,实地勘测确定各宗地的界址。

3.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依据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 结合最新的图件资料,通过野外调查作业,调查确定土地利用类 别和使用状况,确定城乡土地图斑和城镇土地宗地地类。

4.填写相关的外业调查手簿。

5.行政境界、土地权属界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不得对外承 包。

(四)内业工作

1.整理外业调查成果。

2.利用国土资源部测评通过的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管理 系统和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地籍管理系统,初步实 现地籍管理现代化。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 系统。

3.面积量算。以计算机量算面积经图幅理论面积控制平差后 为准。

4.根据土地现状更新调查成果,更新或制作1 : 10000、 1 : 5000和1 : 2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有条件的要完成以 村(乡、镇集体以宗地)为单位的村地籍图绘制,村地籍图化例 尺与底图相同;完成1 : 500比例尺城镇地籍图的更新和各种比例 尺的宗地图绘制。

5.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 行辖区行政面积、土地权属面积、各地类面积的量算汇总,并对 城乡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6.完成城乡土地登记发证,重点完成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登记 发证。

7.编制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分析报告。

8.完成土地统计汇总,建立县、乡、村土地统计台帐,以此为基础建立城乡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实现土地变化随时更新,保持资料现势性。

五、提交成果

(一) 系统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

(二) 数据成果。包括城乡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国有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集体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和城镇土地面积汇总表 (含以街道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和城镇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三) 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地籍图和有关专题图。

(四) 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技术报告、土地调查工作报告和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济宁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副市长 王均生任组长,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郝进,市政府副秘书长韩 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朱绍昌、副局长叶成宝任副组长,市计委 主任张生贤、市财政局局长张延根、市农业局局长杨绪亮、市民 政局局长丁颖、市水利局局长刘宪存、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高 广夏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定《济 宁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审定市级预算方案,协调相关事宜和审 查全市调查数据,购置有关技术设备和资料,负责县市区方案的 审定、技术培训以及各地初步数据审查、汇总和市级建库等项工 作。市土地调查办公室设土地调查技术指导组,负责市级总体方 案、技术细则及各市县区土地调查方案的审查,负责全市土地调 查的技术指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 本地土地调查相关事宜。

(二) 切实落实土地调查工作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 通过财政专项经费拨款和从土地出让金、造地费等收益中列支的 办法,足额落实土地调查所需经费。要加强经费的管理,严格财 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市及县市区所需土地调 查经费列出预算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 统一技术标准。要使用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技术规范、 统一的数据分类、统一的软件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资源信 息系统和图件、数据、实地一致的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县级土地 调查数据库统一采用中地公司3用户网络版,市级汇总采用中地 公司5用户网络版。

(四) 严格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技术目标责任制,运用健全的 质量保证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

1.坚持项目一体化管理。调查、建库和有关工作要相对固定一个单位,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坚持自主与聘请专业队伍结合完成。可聘请技术力量强、 具备相应资质、有土地调查实践经验的队伍开展调查,也可以内 部技术人员为主成立土地调查专业队伍开展土地调查。

3.项目实施坚持公开招标。国土资源部门不能依靠自己力量 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有 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单位合作完成。

4.坚持试点先行。土地调查业务性和技术性很强,各县市区 除加强对参与人员的技术、政策等培训外,必须先行试点,探索 适合本地的技术方案和路线,保证调查工作的正常平稳运行。

(五)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1.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检

各地外业调查、内业工作等工序完成后,都要实行作业人员 自检、互检,对每道工序的作业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各地每个作 业组要有专人负责质量检查和精度评定,工序检查合格后,检查 员签字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视情予以补做或返工;各地 调查成果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实施过 程、作业精度、成果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量不少于总工作量的20%, 最后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各工序的精度控制指标。按调查范围,抽取25%的变化图斑、 宗地进行精度检验和精度评价,当抽取的图斑数或宗地数不能满 足精度评价时,必须提高抽样率。

2.市初检及省级验收

在县级土地调查完成自检之后,由市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 级调查成果的初检,形成初检报告。在市对县级调查成果初检的 基础上,由市土地调查办公室报请省土地调查办公室验收。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