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在线服务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公共事业 > 供暖服务
供热
信息发布时间:2008-06-30 字体:【 小】

 

     

供热

  济宁市热力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部门,并担负着城区供热的运营管理任务。以“发展集中供热、改善城市环境为己任,加大管网建设和用户开发力度,在以热电联产为主要供热形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联片供热、区域供热等其他供热形式。

  1.2机构职能

  公司主要职责是城区集中供热的生产和经营。

  1.3内设机构

  公司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供应部、企管部、计财中心、法审部、供热办、开发办等部门。

  1.4所属单位

  公司所属单位有:东郊热电厂、东郊供热公司、光明区域供热公司、鲁能圣地热电有限公司、恒诚热力设计工程公司、腾达物业公司。

  2、政策规定

2.1生产工作文件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产生日期

公开类型

0169012008000001

关于下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08年工作要点

08.1.25

主动公开

0169032008000003

关于下发《2008年度公司安全目标》的通知

08年安全目标

08.1.21

主动公开

0169042008000004

关于深入开展争创文明城市活动的实施方案

创文明城市

08.3.5

主动公开

0169052008000005

深化“三学三创”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

党风学习

08.3.26

主动公开

 

2.2供热文件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产生日期

公开类型

0124012006000075

关于加强住宅建筑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设计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设施管理

06.6.14

主动公开

0141022006000063

关于济宁市城区供热管网配套费的批复

收费标准

06.5.19

主动公开

0141032006000159

关于调整城区非居民用汽价格的批复

收费价格

06.10.22

主动公开

  3、规划计划

  3.1规划与建设

  济宁市城区的集中供热规划,由市热力公司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市区集中供热的范围,按市区总体规划区域范围执行。集中供热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热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热力公司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市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应采取热电联产、建设区域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逐步提高城市热化率和供热覆盖率。

  凡在城市统一规划供热区域内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等供热,不准再建分散锅炉房,都要实行集中供热。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要积极发展联片采暖,但必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集中供热区和热电联产的区域,在具备了集中供热的条件后,本区域所有单位原有的锅炉设施,必须关停,限期拆除。

  用热方的分支热管网与供热管网的连接由市热力公司按照集中供热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市热力公司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3.2设施管理

  凡居民小区的集中供热设施(包括房屋、设备、室外热力管道、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预收费等),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供热、热用户的管网界限划分,以进入用热户管网围墙外一米为界。用热单位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暖设施(包括公管、自管住房),归用热产权者所有。产权所有者应负责正常维修、更新改造(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服务),并接受供热部门的监督,以保证供热效果。

  供热管网及设施应严加保护,为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热力管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及工业废液、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

  (二)私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三)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四)私自取用热力管网的软化水。

  在热力管网周围一米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修建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各种物料;

  (二)排放污水、挖坑取土、植树埋杆;

  (三)车辆挤压,掘沟设管;

  (四)进行各种爆破活动等。

  凡在供热设施和管网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施工、管网正常运行的,须提前与供热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后,并采以相应的保护措施,方可组织施工。

3.3供热管理

  供热单位在实施集中供热项目中,必须坚持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观点,遵守规划、环保、劳动、安全生产的规定,合理控制热媒参数,确保供热质量、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补水率等符合规定标准。

  市区集中供热采暖期为每年1115日起至次年的320止,共计125天。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须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用热双方发生争议,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

  供热单位应积极向用户宣传保护供热设施和用热常识,走访了解供热情况。积极搞好供热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用户。供热单位在供暖、供热期间昼夜值班,设立监督电话,随时为用户服务。公共供热设施如发现问题,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新增用户,须在施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用热范围、用热参数、用热系统图、建筑平面图、地表图、地下图等有关资料及室内采暖系统图纸,并按市政府核定的供热集资标准缴纳配套增容费;双方签订供热、用热合同,按合同规定供热和用热。

  供热方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和供热计划,按时、保质地向用户供热,因故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方应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热。

  3.4用热管理

  供热蒸汽用户应当按年、季、月向供热方申报用热计划,每年十月十五日前申报下一年度用热计划,每季末月前申报下季用热计划,每月二十二日前,申报下月用热计划及月、日热负荷曲线。民用采暖应当于本年度十月底前申报冬季采暖计划。

  热用户必须按合同和计划用热,不得擅自增减供热设备,改变用热参数。因检修供热设备需要临时停止用热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供热方并征得同意。用热户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确需增减供热设备,变更用热计划的,应当与供热方协商变更合同;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停止用热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方,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用户须维护好房屋,使用期符合保温规定,因其室内不符合保温要求,影响室内温度由热户负责。

  热用户要保护供热设施,严禁私自改动管网,增挂取暖器具;严禁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水阀等;严禁私自放供热管网的循环水。

  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共同做好供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对供热工作人员的检查维修和走访工作给予支持。

  4、业务工作

4.1供热收费

工业生产(含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汽价格由现行的每吨120.00元调整为每吨135.0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汽价格由现行的每吨110.00元调整为每吨125.00元。

按面积计价部分:经营服务业用汽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元调整为29.0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汽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元调整为25.00元;居民生活取暖用汽价格不做调整。

  4.2收费管理

  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由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局审定后执行。

  热用户中途发生变更的,须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手续未办理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原热用户承担。

  供热设施建设增容费和取暖费。住宅取暖按供暖实用面积收费,工业直接用汽供热按吨收费。

收费时间。住宅取暖定为当年采暖期前,五月一日十月三十一日,一次付清。工业用汽户的收费时间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缴纳。

 

 

 

4.3营业所地址、电话、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2316625

开发区1#站:2398828  

新世纪花园:2657286

循环水首站:2391376

城管站:  2320879

青少年宫站:2345804

红星站:  2323146

东门站:  2218274

建委站:  2350350

红星花园站:2255875

永胜花园站:2332687

文章链接: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