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外,普通公民凭有关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市中区、任城区、开发区公民直接到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特殊身份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
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 ①旅游: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具有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发票。 ②商务: 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 Ⅰ、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我处颁发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和单位派遣函; Ⅱ、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和地税)、“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请港澳商务签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企业法人本人可以不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派遣函; Ⅲ、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和地税)原件和复印件。 ③探亲:探望的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须提交以下材料: Ⅰ、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 Ⅱ、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Ⅲ、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Ⅲ、赴澳门就业须提供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④逗留: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和逗留相关证明。 ⑤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需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⑥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⑦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⑧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公民因私赴台:公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白底彩色照片。特殊身份人员需提交主管部门意见及赴台相应事由的证明材料: ①探亲的提交有效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②应邀赴台的提交Ⅰ、国务院台办签发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Ⅱ、“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复印件; ③赴台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Ⅰ、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赴台立项批复” 或经省台办确认复印件;Ⅱ、 “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④赴台旅游: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两张二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具有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发票。特殊身份人员还需提供国台办批件。
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 100元/本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2、延期、加注 20元/项次 依据价费字[1993]164号; 3、⑴一次签注 20元/件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⑵二次签注 40元/件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⑶短期(不超过一年)的多次签注 100元/件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⑷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签注 150元/件 依据发改价格[2005]77号; ⑸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签注 200元/件 依据发改价格[2005]77号; (6)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300元/件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4、前往港澳通行证 50元/本 依据计价格[2002]1097号; 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0元/本 依据价费字[1993]164号; 签注、加注、延期 20元/项次 依据价费字[1993]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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