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59K/2013-211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渔业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3-02-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炸鱼、毒鱼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没收渔船,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使用逆变器等小型电鱼设备的从轻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使用柴油机电鱼设备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数额:
主机功率 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
二十马力(含)以下 一千至三千元 三千至五千元
二十一至三十马力 二千至三千元 四千至六千元
三十一马力(含)以上 三千至五千元 六千至一万五千元
(三)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2、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执行标准: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3、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按每亩十元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从轻处罚的,按每亩十元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4、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使用非机动船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从轻处罚的,处以一百至一百五十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百至五百元罚款;使用机动渔船擅自进行捕捞,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数额:
主机功率 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
十五马力(含)以下 二百至一千元 一千至二千元
十六至三十马力 五百至一千元 二千至三千元
三十一马力(含)以上 一千至二千元 三千至四千元
(二)未携带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未经年审,按本条款规定处罚。
5、第四十二条 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罚执行标准:
(一)非机动渔船,处以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二)机动渔船,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6、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执行标准: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7、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与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等价值的罚款,最多不超过五万元;
(二)经营未经审定标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万尾十元处以罚款,最多不超过五万元。
8、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从重处罚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9、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轻处罚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从重处罚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
本标准从轻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接受渔政执法人员检查态度较好的,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本标准从重处罚是指下列行为: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本标准计罚单位如下:
(一)小拉网、大绞网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