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成份
咨询是否可以为16岁的孩子更改民族成份。
市民宗局回复: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具体程序是:
①由孩子父母双方写出书面申请。
②到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开具证明信。
③持书面申请、证明信、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办理初审手续,初审完毕后,县(市、区)民宗局会出具相关证明或审核表格。
④将以上全部材料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工作科(市政府3#办公楼608房间)审核,办理《民族成份更改证明》。
⑤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