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2397/2015-305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5-01-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山东省港口条例》明年4月1日正式施行 我省港口发展步入法制
《山东省港口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山东省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发挥全省港口航运优势,服务东北亚航运中心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了港口发展方向。《条例》明确了政府主导、多方投资、加快建设的港口发展方向。规定港口建设与发展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港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二、加强了港口规划管理。港口规划对从源头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起着重要作用。《条例》分别明确了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权限和程序,规定经批准的港口规划不得擅自更改,修订或者调整港口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定了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制度,根据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港口功能和规模,划定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为港口发展留有充足的空间。
三、完善了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制度。港口岸线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山东省港口的岸线资源有限,特别是可以建设供大型船舶停靠使用的深水岸线资源更是十分有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港口规划,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条例》明确要求,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按规定报经批准。确立了临时岸线审批制度,即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报经批准,且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建立了多元化投资港口建设模式。《条例》借鉴国外“地主港”开发模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并由开发单位出租经营。建立了港口建设的特许经营制度,即政府与港口建设经营单位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经营期限、维护责任、公共服务义务等事项。
五、建立健全了港口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港口安全不仅关系到港口经营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条例》明确了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港口经营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港口经营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经营范围内的港口安全负直接责任。《条例》要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及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六、体现了港口经营以人为本的要求。为了提高港口经营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条例》对有关港口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实施机关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的义务。规定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应当妥善安排;港口作业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等。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条例》规定,港口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港口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从事港口经营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