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及时解决好群众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解决城乡群众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急救助制度。2015年底前,市、县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制定具体救助办法和措施,督促指导基层全面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救助对象范围
凡具有济宁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济宁市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因重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病、物价上涨、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申请受理
(一)个人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救助审核审批
(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后,审核程序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可直接审核;对需要入户调查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符合报批条件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实施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受理机关或部门获知情况后应先行救助,救助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对于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向救助对象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实际生活需要,可采取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实物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专项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救助标准
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临时救助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临时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遭遇重大事故、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临时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标准10000元。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家庭,可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同一当事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
七、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县(市、区)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和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搭建救助工作平台,市、县(市、区)设立“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救助渠道,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二)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建立村(社区)救助协理员队伍,发挥社区网格管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报送困难群众信息,协助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三)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四)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利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参与临时救助。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参与实施临时救助。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建立健全资金筹集机制。临时救助资金以财政预算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区域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积极争取、管好用好上级补助资金。慈善捐赠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列支临时救助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捐赠临时救助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增加临时救助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项目,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八、强化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将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全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注重对临时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基层基础作用,积极协助政府做好主动发现、信息报送、困难排查、矛盾化解、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每个村(居)要明确一名救助协理员,原则上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全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务,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可对救助协理员给予适当补贴。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办法或实施细则。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