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按照《条例》规定,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二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实行操作证件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并对证件的有效期作出了规定。
三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进行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四是《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